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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下车撞了人 未尽提示义务的司机要担责3成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8-21 08:11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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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获悉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乘客下车开门导致的碰撞事故,未尽合理注意和提示义务的司机也要担责。

2017年9月5日,江悦驾驶轿车至双流区万泉路停车,待车停稳之后,坐在副驾的乘客柳诗下车开车门,与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阳阳相撞致其受伤,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江悦与柳诗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阳阳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阳阳先后被送往3家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11万余元。在阳阳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中,江悦垫付了750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在医疗费中酌情扣除自费药。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江悦系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对车辆的行驶和停靠起着决定性作用,其注意义务应高于车上乘客和行人,即江悦作为驾驶员对行人的权利和利益负有特别注意义务;柳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车时亦应对车辆周围环境负有观察义务。本案中,两人均未尽到各自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司机和乘客的过错程度,二人按照3:7的比例分担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宜。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他们根据比例分担;应由司机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阳阳支付赔偿款6.3万元。司机江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阳阳支付赔偿款9646元。乘客柳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阳阳支付赔偿款3.1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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