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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优先通行权不是“免责金牌”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7-26 07:42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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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一直持续到现在。6月21日下午5点多,在江苏苏州市人民路西侧路口,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一辆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在此次事故中,救护车究竟如何担责、司机又面临何种处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救护车拥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特别通行权),但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优先通行权亦不例外。具体法律规定来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很显然,救护车行使优先通行权的前置条件至少包括两条:“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救护车优先通行权不是“免责金牌”,如果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就可以随便违反交通规则,无论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不用承担责任,那是多么可怕的事情!(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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