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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罐装椰汁产品包装仿冒椰树牌椰汁 文昌一公司赔偿椰树集团8万元

来源:法制时报 2020-05-18 08:30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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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邢芳琳通讯员张汶喆)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集团)今年1月一纸诉状将文昌某公司告到法院,认为文昌某公司生产的椰汁外包装装潢仿冒椰树集团椰树牌椰汁。近日,该案在海口市琼山法院审结。法院认为文昌某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调解,文昌某公司承诺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椰树集团特有商品的椰汁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文昌某公司支付赔偿款后,椰树集团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1月19日,椰树集团向琼山法院起诉文昌某公司,状告文昌某公司所生产的罐装椰汁侵犯了椰树椰汁的包装设计、装潢,诉讼请求文昌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椰树”椰汁的黑色罐装包装的产品,并赔偿椰树集团的经济损失。

琼山法院审理查明,椰树集团发现文昌某公司生产仿椰树集团罐装椰汁包装装潢的产品流入市场后,向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2018年8月10日,文昌工商局对文昌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场扣押的椰汁668箱(每箱24罐)并罚款11700元。文昌工商局核实:文昌某公司已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了60000个侵权空罐,有18000个空罐已装椰汁装箱(750箱,每箱24罐),82箱已发往经销商。

法院认定,椰树集团生产的罐装椰子汁在包装上,十多年来的设计变化不大,全黑的背景色加上艳丽的配色,具有独特的辨识度。文昌某公司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椰林宝林牛”,但其生产的罐装椰汁的外包装仿冒了椰树集团的外包装,并已流入市场。侵权产品采用高度相似的包装装潢,极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为尽快解决纠纷,庭审后,法官向文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本案违法事实及应承担的后果,教育其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促使文昌某公司认识错误,并最终与椰树集团达成和解协议:不再生产、销售仿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并赔偿椰树集团80000元。赔偿款已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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