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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丢失致行人跌入受伤 道路管理人未尽道路管护责任,被判担责70%

来源:法制时报 2020-06-11 07:38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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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井盖一旦丢失、损坏,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而窨井一旦找不到主人,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呢?近日,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法院判决道路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7年12月,小郑在库尔勒市某路段人行道上行走时,跌入路边一个井盖缺失的窨井内,导致受伤。事发后,小郑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联系急救车将小郑送往医院。小郑被医院诊断为左胫骨下端骨折,需手术治疗。后经专业伤残机构鉴定,小郑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小郑将该路段的某管理部门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给被告,但该管理部门辩称,自己不是涉案窨井的管理人及所有人,因此没有义务对小郑的损失进行赔偿。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到相关部门走访调查,但最终仍旧无法确定涉案窨井的管理人及所有人。法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认定,被告某管理部门是涉案窨井所处路段的市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地区公园、广场、道路的维护,即本案被告虽不是窨井的管理人及所有人,但是窨井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人,道路上的设施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郑在人行道上行走跌入井盖缺失的窨井受伤,系道路管理人未尽到道路管护责任所致,道路管理人也未能当庭提交证据证实其尽到了相应的维护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小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道路上行走时,未对路面状况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道路管理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酌定由被告某管理部门对小郑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70%责任,小郑自行承担30%责任。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某管理部门赔偿小郑8万余元。(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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