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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乐场玩过山车后骨折 游乐场经营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江苏一游客获赔20余万元

来源:法制时报 2020-06-08 08:28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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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岁的男子小文玩过山车后,感到腰背部明显疼痛,送医治疗被诊断为T5椎体压缩性骨折,两次手术花费不菲,于是起诉游乐场经营公司索赔。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小文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事发当天中午,我和两个朋友一起去游玩,之前还玩了两个不怎么刺激的项目,然后就要坐过山车,在现场确实看到了警示牌,但是我身体一直很健康,没有这些毛病。”庭审中,小文陈述,玩完一下来就觉得胸痛,呼吸困难。小文认为,安全护具与身体之间有空隙,在玩的过程中,身体与护具及座椅产生剧烈碰撞,才导致自身受伤。

“我们的游乐设备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测。”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可能之前存在内伤,才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其自己应承担责任。而且项目入口处张贴了游客须知,载明有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者,谢绝乘坐,有脊椎病、颈椎病、高度近视、头晕及其他身体不适者,不要乘坐,已尽到了安全保障告知注意义务。

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小文被评为十级残疾。经查,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2755.19元。

法院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小文作为消费者在被告经营的游乐场乘坐过山车后,即产生身体不适症状,并到医院进行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也明确载明原告T5椎体压缩性骨折,与事故当天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足可认定原告的受伤即是由乘坐过山车所导致。

承办人表示,被告作为娱乐服务的经营者和场所的管理者,负有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被告虽然提交了该项游乐设施进行检验的初步证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伤害系由原告个人过错或个体特异性原因所导致,被告的举证也不足以证明其所运营的过山车项目,不存在任何的安全隐患,所以应当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赔偿原告因乘坐过山车受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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