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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车撞坏无法居住 修缮期间租房费属于间接损失,法院判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8-22 09:43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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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的房屋被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坏,无法居住。白某因此产生的房租,由谁来赔?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租房费用系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由侵权人杨某自己负担。

房屋被车撞坏无法居住

事发当日,杨某驾驶其所有、挂靠在博捷物流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沿S203省道行驶,当车行驶至丰都县社坛镇永兴场弯道路段时车辆失控,撞上道路左侧树木后又撞上道路右侧白某的住房,白某住房及重型自卸货车受损。

经交警认定,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对白某作出书面承诺,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赔偿白某租房费。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后,因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白某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房屋修缮费、过渡安置费等费用,而杨某、博捷物流公司对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之外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住房被杨某撞坏,产生的加固费用属于杨某驾车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白某租房产生的过渡安置费用,系杨某自愿承诺,且因房屋需要修缮,不能安全居住,合乎情理,但过渡安置费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杨某承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付责任。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过渡安置费属于直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重庆三中院审理认为,直接损失是指财产本身价值的减少,白某因房屋损害无法居住而产生的过渡安置费,属于财产利用价值减少的损失,并非财产本身价值的减少,故过渡安置费属于间接损失,一审判决过渡安置费由杨某赔偿,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直接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的财产的直接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本可获得,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丧失的预期利益。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的支出等,都是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可预测性高,估计明确,间接损失不确定性较大,认定困难,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原则上的区别。首先,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其次,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损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后,直接损失是直观的、现实的财产价值的损失,间接损失虽然也是客观的损失,但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才能得出实际的间接损失的量。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间接损失费用难以确定,保险公司无法对该风险合理预测,因而难以确定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只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中,杨某驾驶的货车撞坏白某的房屋,白某租房产生的过渡安置费用系白某失去居住房屋之后的可预期费用,属于间接费用。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保险条款,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此不负商业险赔偿责任。(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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