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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开公司做中介“坑”房东租客,“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骗30人25.5万元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20-12-17 09:42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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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畅凯

本报讯4人合伙开公司,通过房屋租赁托管业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骗取30名被害人255317元。目前,海口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3名被告人提起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案发期间,刘某辉伙同李某、陈某升、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口市以陈某升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海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前由李某、周某某代签合同,公司成立后,刘某辉、李某、周某某、陈某升4人分工明确,由刘某辉全权负责公司运营及财务管理工作,李某主要负责对外承租房屋,周某某主要负责对外出租房屋,陈某升负责后勤及纠纷处理,通过房屋租赁托管业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骗取邹某某、陈某乙、何某乙等30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55317元,而后4人将收取的租客租金共计255317元均用于个人使用。

2019年9月19日,李某以每月1800元的价格承租高某某位于龙华区的房屋。2019年9月24日,李某将该房屋以1600元每月的价格转租给被害人范某某,骗取范某某支付的2个月房屋押金和6个月房租共计人民币12800元后,李某仅支付高某某3个月房租就不再支付。

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辉、李某、陈某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房屋租赁托管业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骗取邹某某、陈某乙、何某乙等30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5317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陈某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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