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柯娜通讯员林小映
本报讯澄迈县金江镇90后男子朱某权竟然在短短4天之内向80后男子王某义贩卖毒品10次。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权、王某义、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7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接到吸毒人员“阿海”(化名)的电话,称其要购买“海洛因”。随后,王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义要购买毒品。接着王某义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权要求购买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而后,朱某权先后将7包毒品“海洛因”卖给王某义。王某义拿到毒品后,与王某在其住宅附近的公庙内一同吸食了3包。最后,王某将剩余的毒品带到约定地点与“阿海”进行交易。
两人交易后,王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扣缴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4包(净重约为0.11克)、手机1部。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4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8年9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王某义先后10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权购买毒品。交易方式都是朱某权到达交易地点后,将毒品扔到马路上便离开,后王某义再通过微信给朱某权转账。2018年9月15日,王某义吸食完毒品准备用微信向朱某权转账毒资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权于2018年10月10日在澄迈县金江镇某村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权10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义、王某贩卖毒品给他人,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昌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9万元;被告人王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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