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柯娜通讯员王倩
本报讯男子李某裕(屯昌人)曾有三次盗窃犯罪前科,却不知悔改,其再次趁无人看店时伸出“第三只手”,盗走别人正在充电的手机。海口美兰区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李某裕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美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18时许,李某裕走到海口美兰区南联二街时,发现某店内无人便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江某的1部正在充电的手机盗走。李某裕携带赃物逃至店门口时,被从外返回的江某发现将其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89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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