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通过直播间转让销售一仿冒手机,消费者起诉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主播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播平台尽到了相关义务不承担责任。
主播许某某是某平台主播,2019年5月28日,消费者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购买许某某私下销售的一款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系仿冒机,经沟通无果后,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某、直播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在直播期间持续挂有“小黄车”,该行为可视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宣传推广,具有对外销售获利的主观意图,其具有经营者身份。王某某在购买手机前观看许某某直播已持续半年,对许某某心存信赖,许某某私下直播带货交易行为视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应认定为经营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参与实际交易,不具有经营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带货行为外,亦参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经营,成为商品或者服务买卖合同相对方,则具有经营者身份,需承担经营者责任。
许某某在使用手机半个月后,方进行转让,其应对手机外观及实际使用情况了解,王某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明显与直播间宣称的性能不符,王某某基于信任而购买,许某某作为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
直播平台在直播规范中明确公示禁止进行站外交易,在接到王某某投诉后及时对主播账号进行封停处理等,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且现无证据证明直播平台知晓涉案交易行为存在,故不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许某某退还王某某购机款,并赔偿购机款3倍及王某某维权合理开支。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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