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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提级调查?刑拘是否恰当? 专家分析湖南“男生踢伤猥亵男”提级调查疑问

来源:法制时报 2020-08-28 08:23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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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显示,雷某某手撞到了艾某某胸部“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后被刑拘”一事出现变化,据永州新闻网8月26日消息,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公安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当事学生胡某某的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为何提级调查,该案事实尚存哪些疑问?警方此前对胡某某刑事拘留是否恰当?记者采访相关专家进行分析。有专家认为,除了罪与非罪的认定,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轻伤案件,被害人索要赔偿时狮子大开口,对方如果不接受,公安机关往往不再区分具体情况就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种做法应当引起重视。

是否属于扭送?

综合冷水滩公安分局通报和相关当事人向媒体披露的信息,事发经过如下:

据警方通报,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54岁男子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17岁的艾某某胸部,与艾某某同行的18岁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当天,雷某某和艾某某在派出所达成调解,派出所让被袭胸的艾某某检查身体,作为医院检查费和打车费,雷某某赔偿了艾某某300元,双方签订协议,互相不追责。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认为,根据艾某某接受采访时的介绍,雷某某抵赖,双方才去查阅监控,并通过监控确认雷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而胡某某的行为是为了防范雷某某的逃跑,且在艾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才将雷某某控制等待警察到来。这属于对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行为人进行的一种正当权利行为,可以视为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扭送行为。但问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公民进行的扭送。如果他人只是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能否进行扭送?换言之,是否要求扭送人一定明知被扭送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实施相应的扭送行为?

贺律川说,对此不能过于严格加以理解。如果将扭送行为限制于对犯罪者的范围内,显然不利于公民及时同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作斗争,一些违法行为就可能无法得到追究。

贺律川认为,综上,在双方已经通过查看监控确认了雷某某存在猥亵行为,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民的认识是模糊的,且他们此前又已经报警,防止雷某某逃跑就是要将之送到警察面前依法处理,胡某某的行为可以解读为扭送行为。

伤情原因有哪些疑问待解?

事发当天双方接受调解,但在第5天的6月6日,事情发生了逆转。黄继军介绍,这天,胡某某家属接到通知,说雷某某住院了。6月10日,胡某某父亲向医院缴纳一万元手术费给雷某某治疗。7月2日,雷某某出院。

据冷水滩公安分局通报,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随后,雷某某和胡某某多次进行协商,胡某某父亲胡师君接受媒体采访称,雷某某方提出索赔20万。他没有同意。在此之前,胡某某家属给了雷某某1万元医药费。

黄继军介绍,在协商过程中,胡某某家属愿意拿6万元,因为雷某某的住院费是5.7万元。但遭到了雷某某的拒绝,“他们要求赔偿除住院费外的误工费、伙食补贴等各项赔偿共计20万元。”

黄继军认为,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胡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给雷某某造成了轻伤的后果,索赔20万元或许是正当的。但是,“胡某某不是故意犯罪,他当时是在扭送犯事者。扭送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扭送可能导致外人或扭送者自己受伤。因为犯事者不太可能束手就擒,这势必产生受伤意外。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过失行为,如果只是导致了轻伤,是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的。哪怕是构成重伤,扭送过程中发生的,也应该是免予或者减轻刑事处罚。法律应该对扭送行为司法后果进行明确,目前这一块是缺失的。”

记者注意到,在梨视频的采访中,涉事警察强调,雷某某是受伤了,胡某某“不是故意的,难道是无意的?”当事女生艾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除了认为胡某某的行为是为了防止雷某某逃跑外,还对雷某某的伤情产生了怀疑,“过了几天才打电话说住院,到底是踢伤的,还是他自己原来的旧伤?”

在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著名刑辩律师贺小电看来,雷某某的伤情的真相,是胡某某是否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关键。雷某某的伤情是事实,按公安机关的通报也属于“新鲜骨折”,但是,这并非意味着,造成雷某某伤情的有关事实就已经查清。

贺小电认为,雷某某的两处骨折是倒地形成还是被按压在地上滚动挣扎形成,还是因为其他拖拉行为形成的,尚不清楚。右股骨粗隆间在大腿外侧的最高处,胡某某是否远远高于雷某某,是否追逐中两者并排后用脚踢,踢的部位是小腿还是大腿右股骨粗隆间处等都应查清楚。雷某某的伤如果是胡某某用脚踢造成的,胡某某行为入罪的可能性无疑加大。如果是倒地形成的,或者在按压过程中,雷某某挣扎造成的,那么这一结果对于胡某某来说,也最多是过失。而过失必须致人重伤或死亡才能构罪,雷某某的伤情现为轻伤,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此外,贺小电认为,一个人粉碎性骨折,应该很疼痛,走路等应该有异样。按艾某某接受采访时介绍,警察来后,雷某某不肯上车,说这里痛那里痛,警察将之拖上车拖下车,果若如此,在双方调解过程中,雷某某是否提及自己的两处伤情,为什么当时不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离开时是否有异样?到6月6日(或4日)住院,距离胡某某将之踢倒并按在地上已经几天,这几天是否还有一些诸如自行摔倒等导致骨折的情况发生,都需要查清。

构罪的可能性与刑拘的必要性

贺小电认为,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尚无法得出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首先,从主观上,贺小电认可贺律川的观点,胡某某是为了将实施了违法犯罪的雷某某扭送警察依法处理,而在雷某某逃跑的情况下,基于手骨折打了石膏无法用手抓,从而用脚踢了雷一脚(公安通报是3脚,前两脚未踢中),并等公安到来,很难认定其有伤害雷某的直接故意。而且,从事情的处理过程看,艾、胡在雷不承认的情况下去查阅监控并报警,情绪是稳定的,处理过程也是理性的。其次,从行为上看,胡某某采取的行为,并不属于非常强烈的暴力行为。再次,雷某某的两处骨折轻伤形成原因尚未查清。只要不是由胡某某脚踢直接形成的,而是因倒地或者按压等形成的,这一轻伤后果都属于过失形成,胡某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胡某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但基于本案案发的起因、主观动机、行为过程及其情节、胡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以及胡为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胡某某的行为也应依法大力度从宽处罚,最多判处缓刑,甚至可以免刑。如此,对之实施拘留有无必要也值得考虑。

因此,永州市公安局要求有关机关撤销案件,将胡某某释放,并自行立案侦查,查清有关事实,是一种最佳的做法。

最后,据有关信息,雷某某与胡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可能也是促使公安机关对胡某某予以拘留的原因。那么,雷某某向胡某某索要20万元,是否恰当,也需要考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轻伤案件,被害人索要赔偿时往往“狮子大开口”,对方如果不接受,公安机关往往不再区分具体情况就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种做法应当引起重视。

贺小电认为,这样的做法,容易引起一些无理的被害人漫天要价的不当行为发生。司法机关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适用,而不能只考虑被害人的要求能否实现。否则,在被害人本身无理的情况下,以“我伤我有理,我死我有理”为由,通过“要对方坐牢”来逼嫌疑人就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及其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也没有任何益处。(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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