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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后醉驾摩托撞灯杆身亡 宴请者二审被判担责1成赔偿7万余元

来源:法制时报 2019-12-10 23:07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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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邀朋友来家中聚餐,其中朋友雍某酒后骑摩托车发生事故死亡,陈某等同饮者被雍某家人起诉。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案,宴请人陈某二审被判赔偿7万余元。

2018年9月9日,雍某、胡某、吕某应陈某之邀前往其家中聚餐,其中雍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席间,4人均饮酒。散席后,雍某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与路边灯杆相撞,雍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雍某醉酒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引起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雍某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和胡某、吕某赔偿雍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急救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等费用共计12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3人在共饮过程中负有提醒雍某不得饮酒的义务。雍某离开时,陈某明知雍某饮酒较多,未劝阻雍某驾驶摩托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确认本案各项损失共计773519.20元,酌定陈某、胡某、吕某分别承担15%、2.5%、2.5%的责任,即陈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027.88元,胡某、吕某赔偿原告19337.98元。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共同饮酒后对雍某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不是导致雍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雍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故一审确定陈某承担15%的责任比例偏高,二审酌定为10%比较适宜。二审法院遂依法变更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雍某父母经济损失77351.92元,并维持一审法院其他判项。(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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