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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入小区楼顶坠亡 法院判小区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没有过错均不担责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9-19 08:07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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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擅自进入他人小区坠楼身亡引起赔偿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夜晚进入小区坠楼身亡

淮安市涟水县涟金首府小区工程由被告淮安涟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都公司)开发建设,由被告淮安春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该小区4号楼于2017年11月2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2018年6月30日晚,两原告之子张三擅自进入该小区4号楼,乘坐电梯到达顶层25楼后,通过消防楼梯进入楼顶天台,在该楼东北角翻越1.4米高的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四周外围的矮墙)坠楼身亡。次日凌晨3点多,两原告接到了派出所电话,得知其子已坠楼死亡。两原告认为被告春风物业公司门卫管理不到位、4号楼电梯未设置电梯门禁、楼顶天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语、楼顶部分女儿墙高度不符合安全要求,涟都公司、春风物业公司对张三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两被告对张三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191856元。

审理中,两原告陈述其子张三因为网络赌博欠高利贷产生了自杀的念头,2018年6月30日22时13分,张三给其父亲发了最后一条信息,并发送定位给其父亲。两原告于22时20分左右到达涟金首府小区外最北幢楼周围寻找,但未能找到张三,直至次日凌晨3点多,两原告接到了派出所电话,才得知其子已坠楼死亡。

法院判物业和开发商不担责

本案被告涟都公司、春风物业公司在两原告之子坠楼身亡这一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淮安市涟水县涟金首府小区工程由被告淮安涟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淮安市涟水县涟金首府小区4号楼经竣工验收合格,已经交付业主使用,能够说明该楼房符合国家相关安全使用标准,应能避免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故对原告主张楼顶部分女儿墙高度不符合安全要求,被告涟都公司应对原告之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春风物业公司门卫管理不到位、4号楼电梯未设置电梯门禁、楼顶天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及被告春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等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该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的范围以内,即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

本案中,原告之子张三坠楼的地点在该小区4号楼楼顶天台,进入该小区后需到达顶楼25层,再通过消防楼梯进入天台,同时还要翻越1.4米高的女儿墙方可坠楼,可见张三系有意选择了坠楼的位置,从张三的坠楼细节来看,该悲剧的发生已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的风险,故不存在春风物业公司管理疏忽。张三的坠亡与电梯是否设置门禁、楼顶是否有警示标语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春风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防范义务,对张三的自杀身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春风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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