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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空坠物莫止于追究民事责任

来源:海南日报 2019-06-20 07:33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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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近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一个5岁男孩跟妈妈走到一水果店门口时,忽然从高空坠下一整块玻璃窗,瞬间砸在了他身上,男孩当场倒地。虽经多方全力抢救,但男孩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此前不久该小区就曾发生过坠窗事故,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男童突遭飞来横祸,令人痛心,而频频发生的高空坠物事故,则令人胆寒。之前,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媒体都会报道一起高空坠物的新闻,就在6月17日,山东菏泽一小区业主在更换新的铝合金窗户时,意外导致窗户从十九楼掉落,一位行人路过被砸受伤倒地。可以说,高空坠物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安全威胁,而且这种威胁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说得通俗一点,高空坠物不挑人,谁也不知道,下一次,哪个地方的哪块高空坠物会落到谁的头上。

目前,深圳坠窗事故的责任源头已经找到,相关善后赔偿工作也已经启动,这是人们见惯的高空坠物问责模式,也是意料之中的高空坠物问责模式。多年来,各地发生的高空坠物事故中,多以追究民事责任收场,鲜有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样的问责让人感觉力道不足。诚然,以赔偿为核心的民事责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慰藉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属,却无法有效惩戒相关责任人的过错,无法充分释放法律的震慑、教育、防范功能。

笔者以为,有些高空坠物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可能也有违法犯罪嫌疑。如果有人从高楼上故意抛掷物品,则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瞄准特定对象抛掷物品,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有人明知或应知建筑物上的门窗、花盆、空调外挂机、瓷砖等物品有坠落的风险,却没有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导致物品坠落砸人,则涉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伤害罪。只有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依法纳入问责选项,让责任人付出更大代价,才能倒逼人们自律,减少高空坠物的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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