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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 父亲再婚赠与继母 未经女儿允许,法院判赠与无效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4-15 07:49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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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离世后,湖北武汉男子邓某与黄某结婚,此后又将与前妻共有的一套房产登记为夫妻双方所有,邓、黄二人各占50%产权。但邓某与黄某又遭到变故。财产分割时,邓某与前妻的两个女儿才发现父母的这套房子,继母有一半的产权。姐妹俩遂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院。近日,武汉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

男子赠妻一半房产

武汉邓某与前妻陈某育有小珊(化名)和小静(化名)两个女儿。1999年,陈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所以邓某依法继承了夫妻二人的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妻子离世后,邓某认识了黄某。2004年,邓某与黄某登记结婚。2016年,邓某与前妻的老房拆迁重建,获得了一套新房。邓某和黄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搬了进去,同时邓某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的形式将房屋50%的产权登记在了黄某名下。2017年,邓、黄因感情不合,在法院调解下准备离婚。邓某对房产进行了分割,房屋的一半产权仍归黄某所有,另外一半归2个女儿。这时小珊和小静才发现,她们只有房屋50%的产权。姐妹俩了解得知,2016年父亲就已经私自将房屋的50%赠与了黄某,并完成了登记。姐妹俩认为,房子是母亲生前和父亲的共同财产,母亲离世后,自己也应该享有继承权,所以父亲的赠与行为无效。姐妹俩遂将邓某和黄某诉至汉阳区法院。

法院判赠与无效

黄某在庭上辩称,邓某在2016年就已经将房屋的50%产权赠与自己,并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该赠与行为有效并已完成。所以,原告“赠与行为无效”的主张并不合理,请求驳回。2名原告认为,母亲去世后,自己也有房屋的继承权。但父亲在未经自己的同意下,擅自将房屋通过赠与的方式,将50%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的母亲在离世前没有立遗嘱,但原告仍然享有房屋继承权。所以邓某在未经女儿的允许下,将房屋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无效。但鉴于邓某赠与黄某50%的产权已经转移登记,并产生了法律效力,所以黄某应依法享有该房屋1/4的产权。综合,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邓某和两个女儿各享有1/3的产权,同时,3人各自补偿黄某15万余元,共计46万余元。(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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