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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 女子文眉后左眼出血无法视物 海口琼山区法院判令纹绣店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等共3万余元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20-09-24 09:47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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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海口女子小华(化名)到一家纹绣店文眉,因工作人员在文眉时,手一直压在小华的眼睛上,造成其眼睛不适。后经医院诊断,小华的左眼玻璃体出血混浊、黄斑出血,无法视物。小华之后多次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小华起诉后,海口琼山区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该纹绣店经营者吴某须向小华支付医疗费19634.51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一年计算)、精神抚慰金3000元;驳回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吴佳穗

女子文眉后左眼出血无法视物

2018年8月3日,小华在网上预约了海口市琼山贵妃纹绣日月店(以下简称贵妃纹绣店)8月4日上午10时的“小玲老师”负责的文眉服务,之后小华如约到达贵妃纹绣店由该店的工作人员“小玲老师”为其文眉。

文眉结束后的当天晚上,小华通过微信告知贵妃纹绣店的工作人员小邹,称其做完文眉和左眼激光洗眉后,发现左眼看东西有洞影。2018年8月5日,小华前往中山大学眼科中心海南眼科医院挂号看病,共花费787.56元。小华称,2018年8月5日上午,她感觉左眼像有块红色的玻璃挡在眼前,几乎不能视物,遂于当日上午前往中山大学眼科中心海南眼科医院挂号看病,经医院诊断为眼睛玻璃体出血混浊、黄斑出血,左眼无法视物。

2018年8月10日,小华前往贵妃纹绣店经营者吴某指定的海口市人民医院眼科检查,诊断结果为眼睛玻璃体积血,此次花费444.6元。2018年8月24日,小华前往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复诊,共花费430.3元。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小华多次在海南省眼科医院复诊,花费挂号费、检查费及药费共计11262.31元。

其间,小华根据医生开具的单子到外面药店购买药品花费共计4172元。因眼球积血一直不能消尽,小华于2019年3月28日前往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诊治。经医院诊断,小华左眼黄斑区见陈旧性出血,小华在该医院两次就诊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及医疗费共计1234.04元。另外,小华根据医生开具的单子到药店购买药品支出292.5元。

之后,小华返回海南省眼科医院进行复诊治疗。2019年4月21日至5月25日期间,小华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及医疗费共计1386.54元。另外,小华根据医生开具的单子到药店购买药品支出2384元。

根据小华的申请,海口琼山区法院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手按压小华左眼与左眼黄斑区出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左眼黄斑区出血的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应鉴定机构要求,小华到海南省眼科医院进行相关的检查,共花检查费535.73元。小华支付的鉴定费为2400元。

2019年12月30日,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小华因手按压左眼与左眼黄斑区出血存在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小华后期需行定期复查及适当服药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左右(以一年计算)。

为小华文眉的“小玲老师”系贵妃纹绣店的工作人员,该店于2019年6月17日注销登记。在小华的治疗过程中,吴某分别于2018年8月5日、8月10日向小华支付医疗费808元、424.8元,共计1232.8元。

法院判令纹绣店经营者赔偿消费者3万余元

海口琼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贵妃纹绣店的工作人员在为小华进行文眉的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将手按压在小华左眼处,导致小华左眼黄斑区出血,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小华因手按压左眼与左眼黄斑区出血存在因果关系,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吴某作为贵妃纹绣店的经营者,应当为该店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华支付医疗费19634.51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一年计算)、精神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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