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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明年1月1日施行 保护区内设排污口最高罚50万

来源:法制时报 2018-12-13 07:42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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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敏)12月12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施行。《规定》加大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对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将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龙塘是海口市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地,平均日供原水40万吨,保障主城区约60%的居民饮用水需求。随着海口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大,水生态系统普遍受损,龙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日益突出。

对此,《规定》明确市、区、镇三级人民政府对龙塘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主体责任,构建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机制,强调市人民政府对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以及加强与上游有关市、县协调联防联控等。

同时,《规定》根据不同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定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明确,政府应当对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的土地和房屋等依法进行征收和拆迁补偿,建设隔离、监控等设施,逐步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规定》指出,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造坟墓;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

《规定》还明确了响应法律责任,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同时,《规定》还明确,与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载货汽车从龙塘水坝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洗涤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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