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近日获悉,5月9日印发的《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澄迈县政府需按不少于300万元的标准储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适用范围及对象为本辖区内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被拖欠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农民工。若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保证金在资金专户中未使用或有结余则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足部分由当年财政预算补足。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保证金垫付时,由澄迈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经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澄迈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发放。
《办法》中,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垫付欠薪部分具有追偿权;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保证金垫付后,建设单位必须在9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正式文书的方式督促建设单位偿还保证金的垫付款项。
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偿还被垫付款项的,澄迈县财政局从该单位在建项目应支付的款项直接划拨至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
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澄迈县财政局已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给用人单位,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记者沈丽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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