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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一劳务派遣工人工作中受伤,公司拒交劳动证明,补齐材料后申请工伤被认定超时未受理 法院:未超时,人劳局须受理

来源:法制时报 2021-05-24 09:08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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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全媒体记者王巍

赵有强(化名)是洋浦经济开发区一家物流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2017年12月,他在工作中受了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因缺少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被拒。在终于补齐了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后,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又因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对赵有强的申请不予受理。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因同样的理由决定维持洋浦人劳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有强将洋浦人劳局和洋浦管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近日判决,洋浦人劳局须受理原告赵有强的工伤认定申请。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意外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赵有强的“闹心事”始于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当晚,赵有强在某物流公司上班时,听从公司主管安排当临时挂袋工,在工作过程中从2米多高的叉车上摔倒下地,造成其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及左肩部软组织损伤。

2018年3月15日,洋浦人劳局将赵有强申请工伤事项登记在《工伤案件受理情况登记表》上,并口头告知其应提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同时,因缺乏相关资料,该局工作人员在表格右侧空白处写有“撤销申请”字样,但赵有强并未签名。之后,一直未取得劳动合同等资料的赵有强于2018年10月18日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却被洋浦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仲裁请求。经仲裁裁决后,他才得知自己是被某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某物流公司工作的。由于不服该仲裁裁决,上述两单位也一直不交出劳动合同,赵有强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终于,在2019年5月15日的庭审中,赵有强取得了某服务公司交付的《劳务输出合同书》、某物流公司交付的《劳动合同书》。

2020年5月7日,赵有强再次向洋浦人劳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务输出合同、劳动合同、疾病证明等材料。但洋浦人劳局认为原告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时限,决定不予受理。赵有强不服,向洋浦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洋浦管委会以同样的理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洋浦人劳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认为补正材料后

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在庭审中,洋浦人劳局和洋浦管委会称,赵有强在2017年12月8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2018年3月15日向洋浦人劳局申请工伤认定,因缺少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于2018年3月19日自行申请撤销工伤认定。因此,两被告均认为已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赵有强的行政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在本案中,原告赵有强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告洋浦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洋浦人劳局已在《工伤案件受理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原告赵有强提出申请距其所主张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2017年12月8日未满一年,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原告赵有强通过民事诉讼取得了《劳务输出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向被告洋浦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受理。至于被告提交的《工伤案件受理情况登记表》中“撤销申请”处没有原告的签名,也没有原告撤回申请的书面材料,该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洋浦人劳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撤销洋浦管委会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洋浦人劳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原告赵有强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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