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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一公交司机每周上班六天不调休起诉公司 诉求支付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来源:法制时报 2021-04-30 08:47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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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平时工作中,难免会遇上加班的情况。那么员工加班,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如果存在加班行为,应当支付多少加班工资?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当公交司机的罗某,就对公司一周上6天班还不安排调休有了争议,离职后他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支持了罗某的按照工资200%补发加班工资的诉求。

一周上班6天不调休

法院判企业发加班工资

罗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曾就职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公交公司),每天上6天班。2019年3月底,罗某与洋浦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他认为按国家规定,每周只应该上5天班,所以他把洋浦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每天多上一天班的2倍工资。

一审中,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罗某诉求。罗某不服,上诉至省中院。二审法院判决洋浦公交公司按照200%发放罗某的加班工资。而这一次,轮到洋浦公交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洋浦公交公司申请再审称,罗某上六休一,每周工作最长不超过42小时的工作休息制度,不属于休息日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洋浦公交公司认为二审法院错误适用《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及参考《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的通知》,认为职工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即计算加班加点,错误计算加班费应当予以纠正。同时,二审法院并未考虑洋浦公交公司的性质,并非是一般营利性企业,已于2019年8月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请求高院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罗某辩称,国务院明确规定每周工作日为5日,休息日2日。洋浦公交公司提出其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可以不发加班工资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应当支付他的加班工资。罗某认为,工作时间只能缩短不能延长是劳动法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度不是任意更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公司可以根据轮休制度,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洋浦公交公司安排他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虽是根据岗位的特殊安排,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缩短工作时间,但加班要补发加班工资,而且要按照200%发放。

企业申请再审被驳回

每周工作超40小时后算加班

省高院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罗某每周上六天班休息一天,是否属于休息日加班,洋浦公交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经查,罗某已于2019年3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省高院认为,虽然洋浦公交公司作为非盈利性国有公交企业,在用工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与罗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并未取得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等相关审批手续。故洋浦公交公司并无新证据推翻生效判决。

在该案中,争议双方均认可罗某每周上六天班休息一天的事实,以及每周工作时长已超40小时的事实。依据修改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中“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的解答,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关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的规定,判令洋浦公交公司支付罗某休息日加班的两倍工资,并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0年9月,省高院裁定驳回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提醒:

加班事实举证比较困难出现争议时劳动者要留心收集证据

对此,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不能调休,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原则上应当当月安排,经劳动者同意,也可以延期安排。

李鲁南指出,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总会有个误区,认为员工的加班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而是要求劳动者先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能力上确实比较困难。李鲁南提醒劳动者平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收集必要的证据。而作为用人单位,平时应当注意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让他们有合理、充足的时间休息。同时也要加强考勤管理,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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