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曹飏)10月29日,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省检察院第一分院近日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依法对被告人潘某等45人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某等45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潘某宁、韩某畴组织、领导苏某贵、刘某利、林某隆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文昌市铺前地区为非作歹,肆意实施了暴力讨债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向他人行贿,以寻求保护、庇护,逐步形成了以潘某、潘某宁、韩某畴为组织、领导者,以苏某贵、刘某利、林某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4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他人生产、生活和经营,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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