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现场。49头生猪被移走。南国都市报11月27日讯(记者陈康通讯员郭媛媛文/图)11月24日,万宁市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前往万宁东和农场群英五队,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转移生猪49头,清洗消毒养猪场所。朱某香在东和农场群英五队鱼塘西侧有一块地与张某现住的地块相连。张某曾与朱某香协商,张某有意用别处土地换取两家相连的土地,但未达成一致。2016年6月,朱某香在该地上建了铁棚养猪。猪场在墙东,张某的房屋在墙西。
朱某香的养猪场圈养生猪噪音较大,对张某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生猪粪便也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
经原告张某起诉,2017年11月10日,万宁法院判处被告朱某香停止在该养猪场的养猪行为,并消除因养猪产生的异常气味。朱某香不履行相关义务,张某在2018年6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
11月24日,执行人员到达现场后拉起警戒线,指挥人员将被朱某香在鱼塘西侧的养猪场内49头生猪转移至东和农场群英五一队养猪场内,并将养猪设备就近迁至被执行人用地中,同时清洗养猪场,消毒消除异味。
执行中,朱某香等人企图阻止执行。法官经劝告和警告未果后,依法决定扣押张某并带离执行现场。经过训诫,朱某香等人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不再干扰执行。
经过4小时的执行,法院将49头猪成功转移,清洗消毒消除猪圈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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