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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一公司签协议合作采矿,转账50万元后项目无法实施,他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来了,50万元是不是定金 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判决:名为“定金”实为预付款;三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21-01-19 09:10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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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三亚市民刘先生与某公司合作采矿,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刘先生依约转账50万元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生的司机陈某,陈先生向刘先生出具《定金收条》并签名予以确认。2年过去了,合作迟迟没有动静,刘先生打听之下才得知该公司不具备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便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两级法院先后判决:刘先生支付给该公司的50万元不属于定金担保,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不予支持。记者畅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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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未取得证照致项目无法实施,他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18年10月,经朋友介绍,刘先生认识了陈先生。陈先生告诉刘先生,他们公司正在申办三亚市抱龙林场红石铁矿的采矿许可证,双方可展开合作。

2018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必须保证对三亚市抱龙林场红石铁矿矿区开采手续真实有效,各类证件齐全。因该公司手续不全造成刘先生方面停工,该公司需赔偿刘先生的一切损失。另外,该公司在合作期限内提供给刘先生固废物应包含矿砂、矿泥等片石不少于800万吨,刘先生需提供400万元合作资金,且应在2018年12月23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万元定金。剩余350万元在该公司取得采矿证等合法手续前提下,刘先生在一个星期内转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合作协议书》还就双方利益分配及结算、运营管理、合作期限等作了约定。同时就违约责任约定如下:任何一方承诺不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018年12月21日,刘先生通过其父亲刘某的账户,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将50万元“定金”转给陈先生的司机陈某。陈先生向刘先生出具《定金收条》并签名予以确认,收条载明:收到刘某定金50万元,本定金用于三亚红石铁矿约2000万吨废石尾砂合作定金,合作转为刘某支付款项,本定金指定打给陈先生的司机陈某。

刘先生起诉时表示,他将50万元作为定金转给该公司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寻找采矿器械设备,并等待该公司办理采矿证的消息。迟迟等不到消息后,他全权委托父亲刘某负责合作事宜。2019年10月,陈先生口头告知刘某,采矿证办不下来了。刘某四处打听,得知该公司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合作协议书》实际上是一纸空文。

2019年底,刘先生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判令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0万元)。

2

一审法院:50万元名为“定金”实为预付款,不支持双倍返还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收取刘先生款项后,直至2020年1月份立案开庭时,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遵守履行。刘先生根据《合作协议书》中双方的约定,已向该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该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时办理双方合作项目需要办理的证照,特别是矿区红石铁矿采矿证。该公司至起诉时未能办理涉案项目的采矿许可证,最终导致合作无法继续,显然存在过错。因此在该公司拒不出席诉讼的情况下,确认双方合作从2020年5月14日解除。

关于该公司是否应当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刘先生转给该公司的50万元虽名为“定金”,但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该公司并未办理合作项目相关手续,合作并未实际进行,因此刘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认为,刘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该公司未能办理合作项目相关手续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后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3

二审法院: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持原判

2020年8月17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公司是否应双倍返还刘先生已支付款项。

该院认为,刘先生主张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但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并没有对该公司何时取得三亚市抱龙林场红石铁矿采矿权等合法手续做出约定,刘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无法取得采矿权,故该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2020年9月21日,在该公司再次缺席未作答辩的情况,该院作出判决:鉴于双方对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没有提出上诉,应当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书》。涉案《合作协议书》已解除,该公司收取的50万元转账款应当返还刘先生。但刘先生主张该公司双倍返还100万元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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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合作公司无法取得采矿权的证据,将申请再审”

刘某表示,为了寻找该公司无法取得采矿权的证据,他多方打听,最终发现早在2019年10月11日,省资规厅就向该公司下达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三亚红石铁矿采矿权延续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该《决定书》载明,该公司所持有的红石铁矿采矿权,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3日,经核实该采矿权范围有211.59公顷与生态保护红线区重叠,并占有基本农田4.26公顷。采矿权延续不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和海南省产业政策。

“我将申请再审,通过合法程序维权。”刘某说。

日前,记者前往三亚市该公司注册地了解情况,但找不到该公司的踪影。记者随后拨打陈先生的手机号码。接通后一名男子表示,他前段时间取得该号码使用权后,已接到多个找寻陈先生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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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同条款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定金”的合意

针对刘先生50万元定金为何不被法院认定一事,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分析称,此事主要的模糊点在于定金罚则适用方面。

根据《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并未明确或隐含:倘若“因履约而充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未约定的情况下,究竟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王律师认为,这是法律上的一个真空点。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指出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上述合同中已经明确、清晰、合意地约定系“定金”,而非预付款、订金、押金等其他概念不同的用词,且不需要通过任何的附加条件和无谓推论,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定金”的合意。

王律师认为,刘先生支付的50万元应为定金而非预付款等其他形式,可以认定就是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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