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综执告字﹝2018﹞第12号
王春伟、孟永、王伟、王春海、王春刚、高琳玮、马艳霞、王少珍、王天丰、王春彪、王素萍、孙伟、王运霞、覃琼珍、王春锋、孙秀玲、王天彬、孙慧、王天康、王天路:
你们于2018年5月16日在琼海市博鳌镇沿河路20号因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法律条款),本机关将对你们作出:拆除该违建楼房第七层(面积202.5平方米)、第八层(面积202.5平方米)、第九层(面积202.5平方米)、及楼梯室(27.88平方米),并处罚款¥254206.40元(贰拾伍万肆仟贰佰零陆圆肆角)的行政处罚。
一、如你们对该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寄(送)到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机关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231号
联系电话:0898-62938219
邮政编码:571400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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