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一审法院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尤某捡到洪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尤某自己本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遂将该驾驶证上洪某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用于无证驾驶时应付交警检查。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尤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一小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一事亦被交警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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