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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持房产证继母持土地证 房屋究竟归谁所有?法院判房屋归养子,年迈继母享有居住权

来源:法制时报 2020-01-15 08:21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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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手持房产权证,继母手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究竟归谁所有?广西玉林北流市的陈某与其继母罗某因房子的问题两次对簿公堂。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北流市法院从法、理、情的多面人性化角度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权衡,最终作出了中立的裁判,判决房屋归养子所有,年迈的继母享有居住权。

原告陈某及其姐姐陈某艳是陈某某与梁某收养的子女。陈某某与梁某夫妇俩生前在北流市北流镇建有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砖混4层半的房屋,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养母梁某于2008年4月去世,其生前无财产遗嘱。梁某去世后次月,养父陈某某与陈某、陈某艳姐弟俩签订了一份《赠与书》,约定养父陈某某将该房屋赠与儿子陈某所有,由陈某依法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写明养父陈某某如再婚,其生前与再婚的妻子均享有居住权。

2008年12月,陈某某与罗某登记,两人婚后住在该房屋。陈某2010年买房后搬离了该房屋。2017年,陈某某去世。之后陈某与罗某就涉案房屋产生纠纷,陈某持有房产权证,罗某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罗某在与陈某某结婚前生育有一个女儿,没有另外的房屋。2018年,北流市法院受理原告陈某、被告罗某的继承纠纷一案,并判决:该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随后,陈某向罗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搬离该房屋,但罗某拒绝。陈某再次起诉,要求罗某立即搬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与陈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且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履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罗某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并不因陈某某的去世而消失。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陈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对罗某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的现状应当予以尊重,陈某对物权的行使不应损害罗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玉林市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北流市法院的判决。(玉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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