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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灌醉同乡女孩开好房欲行不轨 2男子共同预谋强奸未遂仍构成犯罪获刑

来源:法制时报 2019-11-29 07:48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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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岁的戴某与韦某都是安徽阜阳人,两人与同乡女孩张某及陈某一起吃饭时,频频向两名女孩劝酒。之后两人将陈某带到酒店,准备趁她醉酒时与其发生关系。后因陈某逃脱呼救,两人被民警抓获。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戴某、韦某有期徒刑4年、3年。戴某、韦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江苏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戴某、韦某上诉,维持原判。

欲行不轨灌醉女同乡

去年4月10日,戴某、韦某到南京约同乡女孩张某吃饭。次日晚,张某带室友陈某等人一起回请戴某、韦某。饭后戴某、韦某带张某、陈某等人到南京鼓楼区一酒吧喝酒,期间戴某、韦某商量将陈某、张某灌醉,之后趁机与两名女孩发生关系。戴某买了不少酒水,并安排酒吧工作人员陪酒、劝酒,之后陈某醉酒、意识不清。

到了4月12日凌晨1点左右,戴某等人喝酒结束离开酒吧,戴某以带陈某上厕所、找不到张某为由,将陈某骗上车,并开车到鼓楼一处地下停车场。在车内,戴某明知陈某已经醉酒,但他仍将自己衣服脱掉,又将陈某的内衣脱下,对陈某实施猥亵并想发生关系。陈某因醉酒在车里呕吐,虽然意识不太清楚,但她仍抗拒戴某的动作。戴某见状,便穿衣下车,期间韦某通过微信联系戴某,两人商量好一起与陈某发生关系。韦某到达停车场后,当着戴某的面对陈某实施猥亵,陈某一直抗拒。之后,戴某去酒店开房,韦某留在原地,期间陈某蹲在车子旁边,处于醉酒状态,并数次打电话给张某求救。不过,韦某给张某发送假的地址定位,以拖延时间。

戴某在酒店开好房间,之后回到地下停车场,两人哄骗陈某,并将她扶到酒店房间。进入房间后,陈某躲进卫生间,继续用电话向张某求救,之后趁机逃到隔壁房间敲门呼救,隔壁房间的客人报警后,酒店工作人员和民警相继到达现场,后来民警将戴某、韦某带走调查。

案发后,戴某的家人赔偿了陈某,陈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戴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系共同犯罪,犯强奸罪获刑

南京鼓楼法院一审认为,戴某、韦某明知陈某醉酒,而预谋共同强奸陈某,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两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戴某已赔偿陈某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5月,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后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戴某、韦某不服,上诉南京至中院。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戴某属于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共同犯罪。韦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韦某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戴某、韦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在南京中院审理期间,戴某、韦某及其辩护律师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关于戴某、韦某提出“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南京中院查实,两人明知陈某醉酒仍预谋与其发生性关系,二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二人在明知陈某拒绝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带她开房,并发虚假定位给陈某的朋友以拖延时间,二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已构成强奸罪。两名上诉人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因此,两名被告及辩护律师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戴某的辩护人提出“戴某属于强奸罪中止”的辩护意见,南京中院表示,戴某趁陈某醉酒之机在车上脱掉其衣服,陈某下车呕吐后,戴某又与韦某将陈某带至宾馆房间,并通过手机发虚假定位给陈某朋友,戴某并未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而是由于陈某逃脱寻求他人报警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因此,戴某辩护律师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韦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南京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韦某系犯罪未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适当,因此韦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南京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戴某、韦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文中人物为化名)(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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