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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验身”“拉黑”这些人 怎样让孩子更安全?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7-26 07:52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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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下午,重庆市检察院、市教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双方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招录教职员工时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有犯罪记录,特别是性侵犯罪纪录的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不久前,重庆市出台新规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力度。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已有多地出台类似规定,在教育领域对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者进行“验身”与“拉黑”。

多地在特定职业领域建“验身”“拉黑”制度

日前,重庆出台《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正式上线运行重庆市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可查询2013年4月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信息,特别是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案件信息。

据规定,重庆市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新招录、聘用包括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时,都应进行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发现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用;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用。

据记者梳理,不少地方已建成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并用于入职“验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年5月上线运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该信息库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能查阅广州近3年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案件共400多条信息。另外江苏淮安等地检察机关也有类似机制。

一些地方则推出“从业禁止”制度,在一定范围职业种类“拉黑”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7年首次对涉性侵案件的教师宣告“从业禁止”,要求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上海市检察机关联合16家单位建立了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防止有曾因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在内的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处罚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

“验身”与“拉黑”既有明确法律依据又有必要

前不久,四川巴中警方破获一起案件:当地一中学教师冯某某性侵一名不满14岁女生后外逃。其间他仍成功进入一所中学任教多年。

有专家称,校园是未成年人熟悉的环境,但也存隐患。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调查报告数据,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占比将近七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负责人也在通报中称,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高于陌生人。

据广州市检察机关介绍,其2018年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教育领域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比接近10%,作案人员涉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师、保安等教职员工和校外教育辅导机构的教职人员。

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呼吁,当前通过制度手段为在校未成年人建立“安全带”十分必要。“过去衡量一个教职员工品行优劣,常流于纸面,对其过去有无相关恶性违法犯罪记录,难以核查。”她认为,入职查询制度建立后,教育部门对聘用人员的品行考核有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但是“验身”与“拉黑”涉及诸多公民法律权利,需有明确法律依据。

“在我国,相关法律依据清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王韵洁称,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对利用特定职业犯罪者,规定有三至五年的一般性从业禁止。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也有禁止相关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的规定。

专家建议:涉罪查询要“扩容”从业禁止要“硬化”

一些专家提醒,当前建立“验身”“拉黑”制度地方越来越多,同时地方分散立规方式的一些弊端也表现出来。

王韵洁提醒说,当前就业市场流动性极强,规避地方性从业禁止制度难度不高。她建议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侵犯罪信息查询系统。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冯昀建言,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应更具“刚性”。他认为,除学校教职员工外,保姆、家教、辅导机构等与未成年人接触频繁的行业都应纳入“验身”与“拉黑”范围,实行“凡入职必查询”。

刘希娅还建议,虐童等针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信息应纳入入职查询范围。此外,她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应一同努力,做好普及性教育、安全防护常识等工作。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已写进其《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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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

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强化校园安全,最大限度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7月4日日下午,重庆市检察院、市教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双方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检察机关建立的全国首个省级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上线,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将被进行涉罪情况查询。

《办法》规定,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对经查询发现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在办理中的人员,做暂缓招录处理。

《办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本办法对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查询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同时,学校教职员工入职后实施犯罪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入职前的涉罪信息进行倒查,若学校未按本办法在入职前对该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查询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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