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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有时受伤甚至献出生命 见义勇为身亡家人应找谁赔偿?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5-31 08:30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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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但是相助也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见义勇为的英雄们有时因此受伤甚至献出生命。见义勇为受了伤该找谁来负责?好心做好事却导致自身病发能找谁赔偿?法官以案释法。

案例1

挡住射向工友有毒弓弩身亡

案情:2015年11月3日晚上11点多,喝了酒的黄某跟付某因为一点小事在湖南永州新田县一处马路旁吵了起来,黄某酒精上头,拿起已经上膛的弓弩想教训下付某,弓弩上装着有毒的针。这时,付某的工友易某正好开车路过,看到这一幕马上下车劝阻,期间付某朝易某喊:“你快点回车上去,不要管,”但易某还是不放心,三人发生了拉扯,突然弓弩击发,针头击中了易某的肚子,他倒在了地上,黄某见状马上跑了。易某送医后不治身亡,法医鉴定他符合因氯化琥珀胆碱中毒而死亡。氯化琥珀胆碱在毒狗案件中常见。

此后,黄某归案,易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黄某的家人向法院缴纳了1万元,法院判决黄某除缴纳的1万元外,还需赔偿2万多元。由于黄某无力赔偿,易某的家人一直没拿到余款。易某的家人将付某起诉到新田县法院。

判决:本案焦点一是被害人易某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二是付某对原告的补偿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中,付某遭罪犯黄某持上膛弓弩威胁的情形下,易某下车前往劝阻、制止,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平息和制止两人的纠纷,使付某免遭伤害,显然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付某是其行为的受益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在见义勇为中,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付某承担补偿责任。此前法院刑事判决黄某承担的责任中,还有2万多元没有赔偿,因此法院确定付某应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万多元。

案例2

16岁少年勇救溺水同学再也没醒来

案情:2015年8月的一天,16岁的小杨跟几位朋友一同去参加其中一位朋友的升学宴。到了办酒席的人家中,有人提议下河游泳,小杨跟小李等多位客人下水。几分钟后,小李脚底一滑,滑到了深水区,连续呛了几口水,在旁边的小杨等几人立即向小李的方向游去,而小杨并不会游泳,他被小李带着滑向了深水区。此后,一伙同学手拉手将溺水的几人拉了起来,而小杨却沉入水中,再也没有醒来。

事后,小杨父母将小李父母起诉到临湘市法院。

判决:本案中,小杨并没有收到请客方的邀请,而是与朋友一同前往,小杨自己不会游泳及其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小李在本起事故中对小杨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也没有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从公平原则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等方面考虑,小李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小李及其父母共同补偿小杨父母3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这笔钱却迟迟没有到小杨父母手中。今年3月,小杨父母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了解到,小李一家经济困难,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到法院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小杨父母自愿放弃6500元,目前小李一家东拼西凑的2.35万元已交到申请人的手中,案子得到执结。

案例3

大妈劝架遭熊孩子拳打脚踢后猝死

案情:2017年12月的一天,郴州52岁的妇女方女士在宜章当地一个篮球场边的水泥凳上与朋友聊天。不远处的竹林里有两个小男孩在打架,方女士和同伴见状起身劝架,她拉住了占上风那个孩子的手,另一个小男孩马上离开。没想到被方女士拉住的小男孩转头就开始对方女士拳打脚踢。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小男孩还跳起来对方女士头部打了几拳,再踢了她几脚才走。方女士又坐回了水泥凳上,没两分钟,她突然一头栽向地上,再也没起来。

判决:事发后,方女士的家人把小男孩及其父母告到了宜章县法院。宜章法院一审判决小男孩小鹏承担一半责任,判决他及其父母赔偿方女士家人36万多元。小鹏的父母不服,上诉到郴州中院。

近日,郴州中院二审判决该案,大妈及孩子各担一半责任,大妈家属获赔36万多元。

法官说法

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湖南省临湘法院审判员龚飞凤介绍,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他人民事权益少受或者免受损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见义勇为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自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条款。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文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区分性地规定了受益人是否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分别使用了"可以"和"应当","可以补偿"需考虑受益人的主观意愿,而"应当"一词强调了受益人补偿损失的强制性、义务性。此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障。”龚飞凤说。

同时,《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免除了一定条件下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救助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仍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据《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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