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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上“不点名”抨击 法院认定属商业诋毁,判被告删除信息赔偿1元及维权支出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5-21 08:23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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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通过微信发布信息,不点名对某一类产品进行夸大、虚假的批评。“不点名”是否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广东佛山市禅城法院认为文章虽未指名道姓,但片面夸大某一类产品的不安全性等虚伪事实,贬低了不特定数量的竞争对手,不可避免地波及原告公司,因此被告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近日,禅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信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维权支出8100元。

产品安全性遭对手诋毁

原告某热能公司起诉称,2017年5月底,其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该文章称,目前市面上某品牌的集成沐浴屏竟然疯狂地采用早已被市场淘汰的塑料加热体,塑料加热体毫无安全可言,成本极低,根本无法实现水电隔离,且一旦出现干烧、漏电现象极易出现爆炸、电伤人的意外情况,使用后果不堪设想。而在该内容中,还使用了相关产品的照片。

原告对该文章进行了公证后,将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被告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捏造塑料加热体不安全等的结论误导公众,导致众多经销商及消费者长时间致电确认事实,严重影响原告的良好商誉。原告要求对方立刻删除商业诋毁内容并道歉,赔偿因商业诋毁的损失1元、律师费损失16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内容是引用自他人的商业评论,并无指向原告,不存在商业诋毁行为;文章的点击数量仅有400多,原告主张的公开道歉的诉求不合理;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明显过高。

法院判删除信息赔偿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淋浴设备的相关业务,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案文章等相关评判,并且未能提供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权威机构认定,属于散布虚伪事实。

对于被告所称的文章并没指向性,法院指出,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必须直接点名诋毁的具体名称,其诋毁对象能辨识即可。文中的虚伪事实虽未指名道姓指向原告,但片面夸大有关塑料发热体不安全性等的虚伪事实,贬低了不特定数量的竞争对手。结合原、被告之间在同区域所存在的直接竞争关系、涉案文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不可避免地波及原告。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因未能证明被告微信公众号已具备一定影响力,且涉案文章阅读量偏低,由被告删除相应诋毁内容已足以消除影响,对公开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案中未有证据反映原告由于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发票价为1100元的公证费,该院予以支持;律师费方面,该院根据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并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7000元。

最终,法院做出前述判决。(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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