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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去儿子家路上被撞身亡 法院认定符合“上下班途中”定义算工伤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3-28 08:26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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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位下班回家,路遇车祸算工伤,这个法理很多人都明白。但下班后到宿舍洗漱一番再去子女家,遇到车祸被撞身亡,还算工伤吗?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最终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人社部门关于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保安被摩托撞倒,抢救无效身亡

2017年3月18日,像往常一样,保安罗某一早从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某小区的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班。回到小区的宿舍,短暂洗漱后,罗某换了便装步行前往儿子家。

当天8时8分,意外发生。罗某经过黄龙大桥站前大道某汽车服务中心路段时,被郑某驾驶的闽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罗某倒地不起。受伤后,罗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近一个月的治疗,仍没能挽回罗某的生命。

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因郑某、罗某的过错行为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中,郑某的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的作用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罗某的儿子向鲤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鲤城区人社局认为,罗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这份认定在2018年2月被送达各方当事人。

对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泉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人社局于2018年6月13日决定维持鲤城区人社局的认定。

物业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鲤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泉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认定符合“上下班途中”定义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罗某是否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此,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宿舍是罗某的长期居住地,其2017年3月18日早上下班后先行回到公司宿舍,之后因私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根据鲤城区人社局对罗某工友等人的调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合罗某儿子提供的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丰泽区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可相互印证,罗某是在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地与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上下班途中”定义,即“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另外,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内,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罗某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上诉称,罗某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在下班途中,并提出3个观点:1.事故发生前,罗某长期居住在公司为其统一安排的公司宿舍;2.罗某发生事故当日夜班下班后,先行从工作地返回其居住的公司宿舍洗澡、换衣服,已履行完毕下班这一行为;3.罗某返回宿舍二三十分钟后,因前往儿子家中吃午饭等私人原因外出,是从其单位居住处前往其子女居住处,并非从工作地前往其子女家中。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某在下班后到宿舍洗澡、更衣,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其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回到子女家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故罗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符合其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二审做出前述判决。(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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