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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权债务事实进行假诉讼,骗取他人价值3.8亿元土地使用权;以合作开发土地为幌,骗一公司2.5亿元 男子诈骗6亿余元一审被判无期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20-12-09 14:23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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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男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实际控制他人名下价值3.842909亿元土地的使用权。而后,陈某故意隐瞒土地初始来源非法、已被要求停止置换并将被无偿收回的重要事实,以合作开发土地为幌子,骗取一家公司2.5亿元后立即转移、藏匿、挥霍。近日,海南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冻结涉案财产,退还给被害单位。记者吴佳穗

A

骗取669.8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3年2月2日,青亚公司(2006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王某甲)与三才联合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古正头坡荒地上联营开发三才经济综合城。但青亚公司交付定金并出资办理土地证后,没有再继续投资开发,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2010年间,王某甲为恢复青亚公司营业资质并盘活上述土地,于同年4月29日将青亚公司公章等材料(原件)交给穆某,委托穆某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下半年,穆某和陈某谈起王某甲委托穆某盘活土地之事,陈某就提出先把土地给他,待他盘活土地后再给穆某钱,穆某答应。同年底,穆某把青亚公司公章等材料交给陈某。

穆某和陈某便商定:虚构债权债务,由青亚公司提供担保,再申请公证、执行,将土地过户至九龙湾公司(实为陈某控制)名下。之后,陈某伪造了借款合同、收据、还款合同等公证所需材料,还让穆某与王某甲签订虚假的公司及资产整体转让协议书,虚构滨江公司(实为陈某控制)于2009年3月9日借到九龙湾公司4300万元、青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于2012年2月24日办理了公证手续。2012年3月15日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认定滨江公司、青亚公司逾期未归还所欠九龙湾公司4830万元借款,九龙湾公司持该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3月20日,陈某持虚假材料,代表九龙湾公司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据此于2012年7月16日裁定将上述土地证项下土地中的80%即669.84亩土地使用权作价4830万元,交付九龙湾公司抵偿滨江公司所欠的4830万元债务,并通知陵水国土环境资源局协助执行。经陵水县政府批复同意,陵水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3年4月10日颁发将上述669.8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九龙湾公司名下。经评估,该669.84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于2013年4月10日的市场价值为38429.09万元。

B

以合作开发土地为幌骗取2.5亿元

2016年8月1日,原省国土资源厅向陵水县政府发函,认定其土地证项下的837.3亩国有土地(含已过户至九龙湾公司名下的669.84亩)属于闲置土地,采取置换方式处置上述669.84亩土地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置换,并依法进行后续处置。2019年4月30日,陵水县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九龙湾公司名下的上述669.8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陈某与涂某就九龙湾公司拟置换到清水湾旅游度假区的276.84亩土地合作开发事宜进行多次洽谈。其间,陈某并没有向涂某如实披露目标地块的初始来源、已被要求停止置换及将被无偿收回等重要事实。

2018年2月13日,陈某代表九龙湾公司,涂某代表中根公司,双方在海口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共同以上述276.84亩土地合作开发“山海天”项目,中根公司出资9亿元,占目标地块对应的51%权益;中根公司的9亿元出资中,3.5亿元为中根公司向九龙湾公司支付的项目补偿款,另5.5亿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同年3月22日止,中根公司通过某银行先后9次转账,共计转款2.5亿元到陈某的个人账户里。

陈某自收到款项的次日起,将款项陆续转移到其妻董某、其两个女儿、其父亲陈某某、母亲吕某琴等人的账户存放或购买理财产品,或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挥霍。2019年1月5日上午,陈某在海口某小区被陵水警方抓获。

C

构成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将他人名下价值3.842909亿元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九龙湾公司名下,实际控制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后,陈某又故意隐瞒土地初始来源非法、已被要求停止置换并将被无偿收回的重要事实,以订立合同合作开发土地为幌子,骗取中根公司2.5亿元巨款后立即转移、藏匿、挥霍。陈某的上述行为,均已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特征。陈某两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累计计算为6.342909亿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海南一中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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