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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2018·11·10”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公布 客车超速行驶引发事故致1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负全责,要求客车所属公司加强管理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2-26 07:52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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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事故发生路段“海南交警”微信公众号 □本报记者张英和婷婷

与客车相关的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战,切实达到降事故、保平安目标,即日起,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连续3天在本报公布3起客车相关交通事故及深度调查报告,以充分引起各方交通参与者及客车运营公司等高度重视。

2月25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2018年11月10日13时10分左右,在临高县境内海榆西线9公里710米路段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追尾碰撞一辆两轮摩托车,造成1人死亡1人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11月10日中午,王某信驾驶牌号为琼C66675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海榆西线由那大开往临高,约13时10分左右,当其驾车行驶到海榆西线9公里710米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导致追尾到右前方同向陈某夫驾驶的牌号为琼C2VV9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接着又剐碰到右前方同向王某妹骑的两轮电动车,琼C66675客车推着琼C2VV99摩托车行驶了50多米后停下,结果造成当事人陈某夫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王某妹受伤及三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据了解,车牌号为琼C66675的大型普通客车,是东风牌,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所有,事发时机动车状态均正常,无超载,灯光、转向、制动系统均合格。

●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介绍,王某信实施未确保安全驾车超速行驶追尾碰撞到前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此外,当事人陈某夫虽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车辆未按时检验的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夫无事故责任,当事人王某妹无交通违法行为、无事故责任。

●事后处置

事故发生后,临高县公安局马上联合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临高县多文镇政府、肇事大客车所属公司海汽临高分公司成立死伤者善后工作组,及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王某信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临高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王某信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5日批准逮捕王某信;临高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临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整改措施

交警部门介绍,肇事的琼C66675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车辆已超速,但其所属的海汽临高分公司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却未发现。此外,事发路段为大长坡,无减速带和减速警示标志。因此,交警部门已经致函海汽临高分公司,要求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加强管理,做好客运车辆行车途中车速监控,发现超速行为,立即制止;致函临高县公路局,要求对事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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