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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教室被同学戳伤眼睛 临高一幼儿园监管失职被判担责50%赔偿7万余元

来源:法制时报 2019-12-17 07:49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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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敏通讯员罗凤灵雷琼艳)小强(化名)在临高某村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伤小明(化名)的右眼致八级伤残。近日,省二中院对这起因幼儿园监管失职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事发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7万余元。

小朋友教室玩耍眼睛被戳伤

据介绍,事发幼儿园系林某开设。2017年11月21日下午第一节课上课前,小强在教室里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11月22日上午,小明在镇卫生院治疗,因未见好转转到县医院继续治疗,小强的母亲王某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11月23日,小明转到省医院住院治疗,12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住院医疗费11140.14元。

因治疗效果不佳,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小明先后3次前往广州的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23925.44元。小明住院期间,幼儿园园长林某支付22700元。不久后,小明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庭。经鉴定,小明右眼评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7200元。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小强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责任,因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小明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小强的监护人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省二中院判决小强的监护人赔偿小明7万余元,幼儿园赔偿小明5万余元。

法官解析幼儿园为何担责

据省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发生在小明、小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小明、小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首先,小强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虽事发突然,但事故发生时小明、小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幼儿园的注意及防止义务应较大龄儿童有所加重,应负有监控幼儿学生危险行为并及时制止的职责。

其次,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并没有及时通知小明、小强的家长,双方家长分别于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次日早上才得知,故幼儿园在履行合理管理职责中存在过错,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对于小明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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