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I ļʱ
SSI ļʱ
今日海南 海口 三亚 三沙 儋州 五指山 文昌 琼海 万宁 东方 洋浦 今日定安 今日屯昌 今日澄迈 今日临高 今日白沙 今日昌江 今日乐东 今日陵水 今日保亭 今日琼中 海南旅游
大琼网 > 海南 > 今日临高 > 正文

涉事销售商使用假公司名称被责令整改 记者调查发现 本地不少销售管材未附产品合格证明 部门回应 将对建材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对问题产品下架处理

来源:南国都市报 2019-10-27 08:06   http://www.zgzxcmw.com/
SSI ļʱ

10月20日报道版面图。《5.8万买的水管一通水竟裂了》追踪

10月20日,南国都市报刊发《5.8万买的水管一通水竟裂了》一文,报道了临高一种植户王先生在海口一建材店共花费约5.8万元购买一批PVC管材,安装通水后不少水管发生断裂,王先生向销售商要求退货赔偿遭拒一事。

连日来,南国都市报记者持续关注。海口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涉事管材销售商存在使用虚假公司名称、未执行检查验收销售制度等问题。下一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建材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涉事问题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南国都市报记者石祖波

涉事销售商使用虚假公司名称

部门:已责令整改

在本报此前报道中,10月17日上午,在消费者及辖区永兴市场监管局到场走访发现,涉事销售商店面内外的广告招牌、广告图画和身份名片均显示公司名称为“海南皓辉建材有限公司”。但现场悬挂的公司营业执照“海南展志建材有限公司”副本,二者无法对应。

辖区永兴市场监管所所长雷艳霞告诉记者,经调查发现,“海南皓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海南工商注册登记系统中根本不存在,也从未注册登记过。该所立即责令涉事销售商负责人落实整改,要求立即拆除其经营地点现场的虚假公司名称标示牌,要求必须在营业场所悬挂其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对虚假公司名称进行消除。

涉事销售负责人许先生回应称,原本计划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名称是“海南皓辉建材有限公司”,后来申请注册登记时才被告知,已无法完成注册,但店内已装修,对应的广告牌、名片因此继续使用。

涉事企业法人阮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对应的真实公司名称应为“海南华升创驰建材有限公司”,而非“海南皓辉建材有限公司”或“海南展志建材有限公司”。他表示,将配合进行整改。

10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针对相关门店存在使用虚假公司名称一事,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对涉事企业进行调查。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将进行立案调查。

涉事厂家手写单据公司名称不一

部门:将通报广西南宁监管部门调查

本报报道中,记者联系到南宁市涉事管材生产厂家,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但涉事人员一直拒绝提供。

10月20日,南国都市报刊发相关报道后,一名自称是涉事南宁市“浩天”牌管材厂家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本报称,该公司可向永兴市场监管所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明和出厂质检单据。

随后,记者从辖区永兴市场监管所了解到,该公司仅提供一份手写的出厂产品合格证明,该证明上并未加盖公章,且落款公司名称为“广西南宁浩天塑业管道有限公司”。此外,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的公章“南宁市浩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不一致。

所长雷艳霞介绍,针对涉事厂家公司名称不统一,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未盖公章,且产品合格证与海口本地消费者所购产品是否对应存在疑问,已要求该厂家工作人员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核实公司名称,但遭到该厂家工作人员拒绝。

10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涉事生产厂家公司名称不对应问题,将逐级调查上报,最终会反馈给广西南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对当地辖区生产企业加强监管。”

本地不少销售管材未附产品合格证明

部门:将对问题产品下架处理

此前报道中,消费者王先生反映,他所购买管材并未附对应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质检报告,质疑销售方未尽到告知义务。

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在海口丘海大道沿线一些建材市场销售门店,个别销售店面管材及包装上,并未附产品生产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销售商无法及时提供。

永兴市场监管所检查发现,涉事销售门店无法及时提供管材对应的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质检报告。现场,该所责令涉事公司进行整改,完善产品检查验收制度。

10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安全发展科科长翁振川表示,商家无法及时提供上述证明和检测报告,属于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可要求涉事厂家进行整改,对未附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下架处理。

翁振川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中,应注意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避免上当受骗。针对市场发现的相关违规情况,下一步,该局计划组织对海口辖区建材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市场上存在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未附产品合格证明且无法提供的企业进行监督查处,对涉事问题产品进行下架处理,规范本地建材市场。

法规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新闻推荐

做笔录时谎称上厕所拔腿就跑 轿车司机涉嫌非法载客,拒不配合调查

本报讯记者从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获悉,昨日上午,该支队执法人员查处一辆涉嫌从事非法载客营运的私家车,该车司机不配...

SSI ļʱ
相关阅读 SSI ļʱ
SSI ļʱ
猜你喜欢
评论(涉事销售商使用假公司名称被责令整改 记者调查发现 本地不少销售管材未附产品合格证明 部门回应 将对建材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对问题产品下架处理)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