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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有亮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不告知伴侣可撤销婚姻 知情权PK隐私权 你站谁?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19-11-20 09:18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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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换言之,一方若是隐瞒重大疾病病情,另一方就可以终止夫妻关系。

记者近日对海南省因为隐瞒病史导致婚姻亮起“红灯”的几起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多数人在得知自己另一半婚前有意隐瞒病史时,认为对方损害了自己的知情权,从而导致感情破裂最终离婚。10月25日上午11时,记者看到微博上网友发起的“婚前病史该不该告知伴侣”投票结果显示,支持“应该,感情要诚实”的人数占6.9万人,支持“婚检必须告知对方”的人数占2.3万人,而“不应该,个人隐私”的人数仅1693人。对此,你的回答是什么?实习记者吴佳穗记者罗晓宁

案例一认为妻子隐瞒病史致孩子夭折,他提出离婚

2014年8月,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方隐瞒病情导致孩子夭折,男方提出离婚的案子。

男方陈某与女方云某2011年5月份认识,云某怀孕后,双方于2012年1月19日在文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4月1日,云某因患病入住省农垦总医院治疗,住院至2012年5月7日出院。住院时医院诊断云某患有××病等,住院期间云某剖宫产一男婴,但孩子出生后便夭折。2012年5月14日,云某再次到省农垦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至2012年5月22日出院,医院最后诊断云某患有××病。云某第一次住院出院后,陈某认为云某隐瞒患有××病史,开始对云某冷漠,不愿意与云某往来。

陈某诉称:“云某早就患有××病,婚前及婚后一直隐瞒着我,直到2012年4月她腹部、双下肢等部位明显水肿及出现血点到医院就诊,我才知道。由于病情严重,她只好剖腹产,但孩子出生不久就夭折。她故意隐瞒病情,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让我感到莫大的痛苦。”

文昌市法院认为,虽然陈某认为云某婚前隐瞒病史,但陈某作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云某婚前隐瞒了病史。再加上陈某与云某系登记结为夫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前双方经过自由恋爱,且在云某怀孕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遂判决不准陈某与云某离婚。

案例二被患有精神疾病的丈夫打伤,她2次起诉离婚

2015年5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方患精神疾病,女方要求离婚的案例。经昌江县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羊女士与被告谢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一级精神残疾。

“我跟谢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我才发现他患有类似精神疾病的症状,且在发病时曾打伤过我。我们2011年春节过后便分居生活。”羊女士在离婚起诉状中写道。

2014年2月,羊女士第一次向昌江县法院起诉离婚,但昌江县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羊女士再次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昌江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昌江县法院支持羊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并且羊女士与谢某的法定代理人谢某坚、陈某菊自愿达成协议:由羊女士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谢某生活困难补助3000元。

案例三妻子患精神疾病双方无法沟通,他起诉离婚获准

2014年9月,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女方患有精神疾病,男方诉请离婚的案件。原告周先生在被告潘女士家装修房屋时与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2月22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潘女士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生活中某些家庭琐事无法沟通,经常产生矛盾,加上潘女士的父母对周先生不谅解也与其争吵。潘女士怀二胎时精神疾病复发,其父母要把潘女士送到精神疾病医院治疗。周先生怕潘女士用药后对胎儿有影响,要求待生育后再作治疗。潘女士的父母在周先生不愿意的情况下把潘女士送到精神疾病医院治疗,周先生与潘女士及其父母的矛盾更加激化。造成周先生于2013年7月间与潘女士分居生活。

“我与她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深,婚姻基础差。而且她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我岳父岳母对我隐瞒了她的病情。在共同生活中,我们交流困难,岳父岳母对她的行动加以控制,我俩常因家庭琐事吵到闹离婚的地步。”周先生起诉称。

最终,乐东县法院判决周先生与潘女士准予离婚。

市民说

隐瞒病史剥夺了伴侣的知情权

“结婚了,就得将自己病情告知对方,否则不管是对另一半以及他的家庭,还是对以后的孩子而言,都是不公平的。隐瞒病情的做法,实在太自私了。”海口市民杨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海口市民黄女士则认为,不涉及结婚时,个人病史属于隐私。要领证结婚时,个人病史就必须让对方知道。“因为治病需要金钱支出、各种连带责任以及可能不适合养育孩子等后果。故意隐瞒病史病情,剥夺了对方的知情权。”

“如果配偶隐瞒病情,是为了要保护个人隐私权,那我作为她的配偶,我的知情权又该谁来保护?”吴先生认为,配偶在婚前要将病史告知另一半,如果病史会对配偶造成不良影响,刻意隐瞒就是自私自利的表现。

不过也有市民对此持有不同意见,“难道生过病就没有权利结婚吗?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的隐私权该如何保障?”

律师说

生命健康权优先于隐私权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李娇律师。她介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若一方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配偶有权终止夫妻关系。保护隐私权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生命健康权优先于隐私权。说婚前告知重大病史侵犯隐私,是没有依据的。李娇表示,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对伴侣刻意隐瞒,势必会对配偶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威胁。

目前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的法律范围,但李娇认为重大疾病应该指的是精神疾病、传染病等。

而针对如果夫妻离婚,不知情的配偶可否因对方隐瞒病情的原因,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在财产分割的时候是否会有优势的问题。李娇认为,对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在离婚后是不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但是对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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