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6日讯(记者赵莎)近日,针对有群众反映“在处理单位车辆交通违法时被要求出具单位法人委托书,很不方便”的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从即日起简化交通违法处理流程,不再要求当事人出具任何形式的单位法人委托书或个人承诺书等。
据了解,根据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时,要求核查当事人身份,做到人、车、证及违法一致才能处理。因当前交通技术抓拍条件限制,对有些车辆违法不能抓拍到当事人清晰影像,其中就包括一些单位车辆违法。为防止他人张冠李戴代记分甚至非法买卖分等违法行为,海南省部分市县交警部门在进行身份核查时,要求当事人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以便印证一致性,防止买分卖分行为发生。
近年来,随着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群众在处理各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交管业务的服务性、便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从即日起,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窗口在办理单位或个人车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时,只要求当事人到场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原件,不再要求当事人出具任何形式的单位法人委托书或个人承诺书等。同时将加强科技手段应用与监管,坚决遏制买分卖分行为,确保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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