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吕书圣)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公告,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适用规则》)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适用规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阶次、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六个方面。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较低、适中、较高三个处罚阶次,分别对应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罚款数额(倍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较低阶次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较高阶次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适中阶次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适用规则》对“可处、单处、并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行政处罚类型和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记者了解到,违法行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等11种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将被选择较高处罚阶次实施处罚。存在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按较高处罚阶次上限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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