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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能否反悔?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2-11 07:42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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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实践中,因未充分考虑自己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又反悔的情况屡有发生,但其主张一般很难再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2012年8月,张某入职A公司,并订立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8日,张某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该日,并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折算金额,除该协议书中约定的上述款项外,张某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A公司依约向张某支付各项费用,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4年的绩效奖金。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依法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中关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过程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2014年绩效奖金,张某已在协议中进行了处分,其另行要求支付绩效奖金的请求与协议的约定相违背,属不诚信行为,故张某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法律提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依法订立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随意反悔。2.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应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慎重考虑,在充分认识自己应有权利的基础上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否则一旦签署协议,想要再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难度很大。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肖拥群文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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