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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有了“标准” 居民住宅不能办培训机构 不得以“中国”“国际”等字样冠名;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18-12-08 09:42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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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设有简称;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日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总队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以下称《标准》),从名称、人员配置、办学场所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规范。据悉,标准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设立或招生的,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记者刘泽飞

关键词申办条件

联合办培训机构,应签联合办学协议

《标准》明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关键词机构名称

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根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公众的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设有简称。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办学类别及主要业务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行政区划)××(字号)××(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培训学校(或中心)”;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行政区划)××(字号)XX(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培训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词人员配置

学科知识培训教师应有教师资格

《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校长信用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

校外培训机构需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

管理人员需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

教师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具备相应专业资格、资质。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任外籍教师的,还应当符合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特别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关键词场地要求

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所固定并符合安全条件,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4年。

(二)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三)教学场所应当保证自然通风和采光以及足够的照明。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供与培训专业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

关键词办学安全

儿童培训场所不得超过3层

《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保证办学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户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租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以学龄前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教室和办公室应当设在同一教学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登记地址必须和办学场所地址相一致。

(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

(三)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器械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四)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办学场所的出入口、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一键式报警装置,配备相应安保人员。

(五)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事故突发状况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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