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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出炉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至少200平方米 不能设在居民住宅里幼儿、小学、初中生培训场所不得超3层;高中生培训场所不得超5层

来源:南国都市报 2018-12-08 09:16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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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以学龄前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为规范海南省校外培训市场准入机制,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总队联合制定印发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国都市报记者黄婷实习生陈珈云

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世界”等字样

该《标准》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设立或招生的,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标准》指出,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公众的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设有简称。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办学类别及主要业务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XX(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培训学校(或中心)”;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XX(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培训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校外培训机构要制定并公示机构章程

根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如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发展定位、规模、形式等等。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应向社会公示,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完成修改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以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等制度。

行政负责人须大专以上学历有教学管理经验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并符合要求,如,校外培训机构需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具有会计行业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等。

语数英物化生等学科知识培训教师应具相应教师资格

《标准》指出,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格、资质。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任外籍教师的,还应当符合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租房办培训机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4年

《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场所固定并符合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4年。

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学前小学初中生培训场所不得超过3层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保证办学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户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租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以学龄前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教室和办公室应当设在同一教学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登记地址必须和办学场所地址相一致。

(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

(三)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器械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四)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办学场所的出入口、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一键式报警装置,配备相应安保人员。

(五)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事故突发状况应急预案。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上述培训教育活动的,除办学场所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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