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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多次立遗嘱,四姐弟争遗产,法院判公证遗嘱有效 旧案新析:民法典如何规定?

来源:法制时报 2021-03-24 18:26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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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兄弟如同手足、亲情血浓于水,可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在关乎自身利益的金钱纠纷面前,常常出现面红耳赤、大打出手的局面。2020年3月,海口市中院审理了一桩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的民事案件,父亲谭力仁去世后,其膝下的4个儿女为争夺他位于海口市某处房产的继承份额而对簿公堂。

■本报全媒体记者王巍实习生符语洪

父亲去世前多次立遗嘱

谭力仁和王丽英是一对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了长女谭芳、次女谭琴,长子谭强、次子谭刚、三子谭雷。谭雷于1995年生育了儿子谭佳华。1986年,母亲王丽英过世。长子谭强在2006年去世,生前未婚,也无子女。2016年,父亲谭力仁离世。

本是和睦的大家庭,随着父亲的离世,家中兴起了不小的波澜。其实,为了避免家人在过世后对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早在2009年11月3日,谭力仁出具了一份《遗嘱》:为避免我过世后家人对上述财产发生纠纷,现我自愿将房户全部由我的儿子谭刚、谭雷、孙子谭佳华、女儿谭琴四人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公证处还对谭力仁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了拍照、录音录像。

此外,2010年10月,谭力仁还自书一份《遗嘱》,在此份遗嘱中,谭力仁对4个儿女和孙子谭佳华皆作了财产安排。

同时,谭刚、谭琴的手中还有一份落款人为“谭力仁”、日期为2009年1月8日、内容系由电脑打印的《遗嘱书》复印件,该《遗嘱书》没有见证人签字,也没有原件核对。

因不满父亲的遗嘱分配,以及认为父亲遗产被非法霸占,2018年5月,谭刚、谭琴将谭雷、谭佳华、谭芳等人告上法庭。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遗嘱人为“谭力仁”、落款时间为2009年1月的遗嘱书无效;遗嘱人谭力仁于2010年10月所立的遗嘱无效;驳回谭刚等人的相关诉讼请求。

2020年1月,谭刚、谭琴、谭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怀疑公正遗嘱为弟弟怂恿

二审中,谭刚、谭琴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侄子谭佳华是在2018年11月10日才知晓公证遗嘱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父亲在公证遗嘱中将部分遗产赠与侄子,明显有受到谭雷与其子的怂恿。另一方面,谭雷手上持有父亲的户口簿、死亡注销证明等文件,完全可以调取到公证遗嘱;而谭佳华作为谭雷的独子,是纯获利者,早已知道公证遗嘱的内容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在谭雷看来,公证办理规则也不允许其他人参加,公证处的谈话笔录和录像资料完全能够证明。儿子谭佳华也没有知道公证遗嘱的机会。

谭雷表示,自己一家对父亲的照料邻里社区有目共睹。在整个庭审中,谭琴一直主张该公证遗嘱中对于谭佳华的遗赠部分无效,谭佳华一直持对抗态度要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可见,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看,谭佳华都已在法定期限内表示了接受该份公证遗嘱中谭力仁所遗赠部分。

四姐弟中,处境最为“尴尬”的是原为一审被告、二审成为案件上诉人的长女谭芳。谭芳对自己在公证遗嘱中遗产继承权的丧失提出了上诉,表达了自己成了父亲遗产继承的“局外人”的不满。谭芳说,父亲谭力仁2009年11月3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剥夺了自己继承母亲遗产的应有份额。由于母亲生前无遗嘱,但自己也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所以法定继承权一直存在。

对此,谭雷等4人则称表示,母亲王丽英早在1986年去世,房子在1998年建立的,在建房前也曾多次征求谭芳的意见,询问其是否有意合资建新楼房。在1998年3月谭家开始动工建新楼时,谭芳就明确表态不出资建新楼。

法院判决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海口中院认为,关于2009年11月3日的谭力仁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各继承人应当根据该内容进行、继承。其次,谭刚、谭琴未能证明谭佳华在2009年11月3日就已经知晓公证遗嘱的内容,且谭佳华在2018年11月10日调取到公证遗嘱后,于2018年11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公证遗嘱中关于谭佳华继承财产部分是有效的。因此,谭刚、谭琴要求确认公证遗嘱中关于谭佳华继承财产部分无效,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予以维持判决。

谭力仁长女谭芳认为该公证遗嘱存在瑕疵,但并无证据证实公证机关对该份遗嘱作出更正或者撤销,故谭芳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0年10月19日的遗嘱的效力问题,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虽然各原审被告认为该遗嘱是真实的,但是该遗嘱的内容变更了公证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并无不当,谭芳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谭琴、谭刚、谭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律师:民法典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针对此案,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洪德称认为:民法典施行之前,确实存在其他遗嘱与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发生冲突,以公证的遗嘱为准,但民法典施行后,该规则已经完全做了改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只要是有效的遗嘱,不管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还是口头遗嘱,数份遗嘱的内容出现相抵触情况的,以距离遗嘱人死亡最近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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