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日上午,当事人袁某根(男,32岁)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永创村往云龙镇方向行驶(西往东)。6时许,该车行驶至云龙镇坡仑村路段时,当事人占某贵(男,47岁)从南侧的路边窜出横穿道路,导致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到占某贵的胸部,紧接着被车右后轮碾压。占某贵在事故中不幸当场死亡。
经海口公安交警调查,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占某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道路;另一个原因是袁某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此,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占某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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