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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18年的儿子竟不是亲生 海口一男子状告同居女友;二审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28万余元,男方给付房屋补偿款55万余元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20-09-04 09:13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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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张先生(化姓)与李女士(化姓)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多年并抚养一男孩。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张先生发现抚养18年的儿子竟然不是亲生的。为此,张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记者吴佳穗

亲子鉴定显示儿子不是亲生的,他将女友告上法庭

张先生离异后于1999年与李女士相识交往,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0年7月14日,李女士生育男孩小鹏(化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6月10日,张先生将户籍迁移至海口市某路,并于次日将李女士的户籍迁入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登记李女士为其妻子。2004年3月17日,以报出生的方式办理小鹏户籍入户手续,登记小鹏为其儿子。2005年6月,张先生与李女士母子搬居海口龙华区某大厦居住生活,在此期间,李女士未在外从事工作。

2008年5月27日,张先生以李女士名义与海南某公司签订《订购商品房协议书》,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口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15.77㎡,总价款为538098.96元,订金5000元)。在合同约定的房款交付完毕后,李女士作为买受人于2010年11月18日,与海口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正式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2年,张先生把其胞弟购买的房子与案涉房屋打通,整体进行装修使用,并将原居住小区房屋交由李女士进行管理出租。2016年3月16日,李女士领取案涉房屋所有权证。

2017年期间,李女士因张先生与异性朋友的交往引致双方发生矛盾。2018年1月17日,张先生就小鹏是否为其与李女士的亲生孩子,利用小鹏的体检血液向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申请对与血液样品1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检验。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经检验并作出鉴定意见,排除张先生是血液样品1的生物学父亲。

2018年4月18日,张先生以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起诉请求:一、判令撤销张先生赠予李女士位于海口市某小区房屋,并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协助张先生办理变更手续;二、判令李女士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935210元抚养费;三、判令李女士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四、判令李女士承担案件全部费用。

一审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28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件受理后,张先生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与小鹏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李女士同意双方于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张先生胞弟的房子与案涉房屋打通、整体进行装修使用的事实,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申请,明确表示并认可小鹏与张先生不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

诉讼中,张先生主张其向胞弟借款58万元与家人一起购买了案涉房屋,并主张小鹏上学费用及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共计支出935210元(其中小学花费125750元、初中花费7380元、高中花费88088元)。同时以小鹏非其与李女士所生育,而李女士隐瞒该事实达18年,主张给其造成情感、精神巨大打击。李女士则以房屋订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交付款凭证、各种税费单据上载明的买房、付款人名字为“李女士”为由,抗辩案涉房屋为其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提出张先生与小鹏以“父子”相称已达18年之久,其间确实存在上述抚养教育费用,但自己也承担了部分,不同意张先生关于房产、抚养费、损害费的诉求。

庭审中,张先生、李女士均未对案涉房屋进行估价或申请房屋价值司法鉴定,均主张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张先生于庭后表示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可给予李女士经济补偿30万元。

另查,李女士与张先生同居后没有从事工作,2011年至2012年期间曾在张先生胞弟的会所工作,其后一直待业至今。李女士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流水显示,2014年四五月间,案外人黄某通过ATM机向李女士转账共计12万元,该款用于中信建投证券交易。李女士陈述该房是其出资购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主张该房的产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某小区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张先生名下;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30万元;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生在共同生活期间为抚养小鹏而支出的抚养费280674元;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先生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男方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55万余元

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女士与张先生自1999年至2018年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双方于2008年5月共同办理购房及交款手续,以及2012年对涉案房屋装修后用于共同生活居住多年,说明双方事实上认可涉案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张先生与李女士按6∶4的比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涉案房屋购买于2018年,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海口地区房地产价格已经大幅上涨,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同类房产每平方米价格在14000元左右,一审法院按当时购买价格进行分割显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由于双方诉讼中未申请对涉案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本院酌情以每平方米12000元的价格计算涉案房屋价值为1394400元(116.2㎡×12000元/㎡),涉案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557760元(116.2㎡×12000元/㎡×40%)。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某小区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张先生名下;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生在共同生活期间为抚养小鹏而支出的抚养费280674元;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先生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上诉人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李女士房屋补偿款557760元;驳回上诉人李女士的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未经结婚登记,因此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以及取得的共同财产则可依法处理。”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严国立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针对张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小鹏的抚养费的情况,严律师表示,因为张先生与小鹏不具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因此张先生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张先生抚养了非亲生子18年,以超出正常家庭消费负担能力支付了不应负担的小鹏抚养费用,该费用系出于错误认识而支出。因此,张先生对已负担的小鹏抚养费,有权要求李女士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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