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东昌6月18日电(特约记者林宝华)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到东昌农场公司十二队农户孙某家中,对其执行司法强制措施,依法判令其支付所拖欠该公司三年的土地承包费和违约金,共计6670.5元。
孙某当场缴交了3500元,承诺余款于今年10月底前缴清,并在法官的主持下,与东昌农场公司签订了缴交拖欠土地承包费的协议。
据了解,2016年5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十二队农业用地11.38亩,承包期限12年。合同签订后,孙某一直使用承包土地,种植胡椒等农作物,但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费。经东昌农场公司多次催缴,仍未付款,给公司开展土地使用费收缴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
2018年10月,东昌农场公司决定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孙某拖欠土地承包费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立案后,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孙某承包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土地承包费的义务,拖欠土地承包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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