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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拟明确物业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引发各方热议治理高空抛物 物业大有可为

来源:海南日报 2019-12-26 09:04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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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习霁鸿

12月24日17时许,海口市民胡勇途经文明东路时,永东大厦的一块外墙批荡因年久失修突然掉落在他脚边,把他吓了一跳,“这是可能要人命的。难道一定要等出了事才会有人管理吗?”

胡勇的这一疑问也许将很快得到解答。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提请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这一新规一经披露立即引发民众热议。24日,海南日报记者在海口市走访了相关单位、业内人士和部分市民。大家对草案表示支持,同时也提出一些建议。而律师们则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参与治理高空抛物工作中大有可为。

业主建议

应明确界定“必要措施”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12位业主中,受访业主均对《草案》将物业公司纳入防止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这一规定表示支持:“物业公司理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让业主免于在小区中受到伤害。”

记者在文明东路看到,永东大厦是一栋10多层楼高的老旧住宅楼,因无人管理,外墙批荡已部分脱落。“高空坠物实在危险,需要提前防范,出事再补救为时已晚。”胡勇坚定地认为,建筑物管理人不应置身事外。

“业主缴纳物业费购买物业公司的服务,这当中就包括了保障业主在小区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叶晶住在海口嘉华名都小区,她表示,小区发生高空抛坠物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不负责息息相关,“物业公司至少应该保证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到位。”

海口美兰区滨海国际小区准业主邱珍珍对《草案》新规非常赞同:“物业虽然难以限定小区儿童的不当行为,但至少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减小这种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邱珍珍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敦促业主加固住房窗户,并在每栋楼的二层加装防护网。

家住海口紫园路蓝城1号小区的业主官钰对于目前大多数物业公司仅仅张贴“温馨提示”的做法并不满意。他认为,《草案》的这一规定将促使物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安装防护设备。同时,官钰建议:“既然《草案》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那就应该把物业公司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也列入《草案》,明确界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物业疑惑

没有权力就难以担责

记者走访过程中,提及《草案》这一规定,大多数物业公司都表示,物业公司对业主行为只能劝诫,无法约束,因此不应担责。

海口海岸壹号小区共有9栋高层住宅楼,且入住率较高。为规避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风险,其物业公司海南香格丽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除了宣传、张贴告示之外,几年前便开始持续购入公共责任险,通过合理赔偿的方式,减小高空抛坠物对业主造成的伤害。

对于《草案》新规,该公司副总汪黎翔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既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处罚权,无法强行约束业主的行为。业主高空抛物,不应由物业公司买单。”

汪黎翔告诉记者,从经济角度来看,物业公司无力承担大额的防范设施设备。“如果每栋楼都要加装防护网、防护栏,算下来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物业公司根本吃不消。”汪黎翔说,类似费用只能通过业主专项维修基金列支,但这项基金的动用又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同意,“很难落实”。

海南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卓莲花带着记者走访了该公司服务的多家小区,其中不少小区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许多住宅楼的楼梯口处也安装了防护顶。“对于高空抛坠物行为,我们日常会进行宣传、告知,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就应该是责任主体。”

“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并不多,相对贵的小区每月每平方米收一元钱,便宜的小区每月每平方米甚至才四五角钱。”卓莲花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如果还需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那可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律师释疑

建筑物管理人并非担全责

“以前的《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提到何种主体具有预防高空抛物发生的义务,也无法督促物业企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符棋锋表示,《草案》新规弥补了这个遗漏,明确了预防的义务主体。

符棋锋认为,之所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责任,主要是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理应最大限度地防止高空抛物等有害行为的发生,《草案》新规将有力督促物业企业采取措施。“而且物业服务企业在参与治理高空抛物工作中大有可为。”

与符棋锋观点相似,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倩认为,此次的新规是一种进步。

黄倩介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分为3个层次: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核查确实无法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新规是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部分责任。”黄倩解释道,因此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只是其相对应的部分。

至于新规出台后,物业公司应当如何执行,符棋锋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对施工人员、装修人员、钟点工等外来人员开展防范高空抛物管理;三是加强对物业企业员工管理培训,防止其高空抛物;四是在小区内安装向上的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本报海口12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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