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赟通讯员曾洁爽宋秋婷)张某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海口秀英区法院近日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羊某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2015年4月,张某以工程项目缺钱为由向羊某提出借款,羊某将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张某。2017年6、7月份,张某离开海南到陕西从事脑立方全脑应用项目有关工作,张某向羊某说该项目利润很高,一定能还钱,但2018年之后张某就不再与羊某联系。羊某催收借款未果,遂将张某诉至秀英法院。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羊某借款有银行汇款凭证及短信记录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某逾期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过错责任。被告张某应当向原告羊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元及逾期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羊某关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2015年-2019年)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主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羊某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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