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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秀英区检察院这样做 认真谋划大胆创新积极构建海口秀英辖区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梁八柱”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8-29 08:25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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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区检察院检察长傅铮出庭支持公诉,秀英区法院院长甘文萍独任审判员秀英区检察院联合辖区公安机关、区人民法院及司法局召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专项工作联席会议6月5日上午,秀英区检察院与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召开工作机制会签会议检察官现场为认罪认罚人员释法□本报记者黄赟通讯员刘赟王松林

核心提示

经过3年的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2018年10月26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由于海南省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地区,如何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新生制度”?实施以来效果如何?检察机关发挥着什么作用?带着疑问,记者走进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使公诉案件驶入“快车道”

2018年11月26日,由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秀英区首批2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在秀英区法院公开开庭,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秀英区检察院检察长傅铮出庭支持公诉,秀英区法院院长甘文萍独任审判员,两起案件庭审共用时仅15分钟,法官当庭宣判,判决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全部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宽承诺当庭兑现。与以往审案不同,此次速裁程序省去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重点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旁听人员心悦诚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组织部署办好首批速裁程序案件,秀英区检察院在庭前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是强化学习培训,筑牢基础保障。“两法”修订后,在傅铮检察长带领下,秀英区检察院立即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做好工作准备。该院还积极与区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市看守所等单位沟通协调,就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办公需求、量刑等问题达成共识。同时积极与省检察院案管处对接,及时安排技术人员配置完善法律文书及办案权限,确保办案系统操作无障碍。二是强化组织领导,领导带头办案。傅铮检察长先行先试,带头对两起认罪认罚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法官当庭宣判采纳量刑建议,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同时成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担任组长统筹规划各项工作,在借鉴试点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案件受理、案件审查、具结书签署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三是严格办案程序,推进制度落实。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制定本院办案程序指引,严格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的时间、内容,对认罪认罚、程序选择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作出特别提示。并及时通知值班律师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铮告诉记者,简单来说就是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确认。

定罪量刑不是法官说了算吗?为什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跟检察官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秀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赟表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属于求刑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协商后达成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达成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减让为承诺,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确认载体,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具有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会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记载的量刑内容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对这些例外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

秀英区检察院首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从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到法院判决平均用时仅5天,法庭采纳量刑建议并当庭判决,诉讼效率显著提升。与此同时,被告人依法获得了从宽处理的机会,充分感受到检察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公正与高效,实现了办案时间缩短但办案质量不“缩水”的预期效果。

为了办好这件事,秀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群策群力

“众人拾柴火焰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省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秀英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7月4日下午,秀英区检察院联合辖区公安机关、区人民法院及司法局召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并会签《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细则》。秀英区检察院、秀英区法院、海南省港航公安局、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区司法局6个单位的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办案干警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对照本单位工作实际,围绕认罪认罚案件的判断标准、集中移送及办理程序、值班律师派驻及其诉讼地位、速裁程序的适用、量刑建议规范化及量刑建议的采纳等方面展开热烈探讨,对于前期适用认罪认罚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与分歧达成了共识。随后,秀英区检察院与区法院、港航公安局、秀英公安分局、开发区分局、区司法局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细则》会签执行。

为制定好上述《实施细则》,秀英区检察院派员多次赴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听取意见,各部门也提供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共同逐项逐条落实,反复细致修改而成。《实施细则》共十一章69条,全面规定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着重细化公、检、法、司四部门在刑事诉讼各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衔接,强调权利保障及程序规范,明确了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工作规程。

“现在我们去看守所提讯,他们都主动问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这一制度在秀英区越来越高的“知名度”,检察官姚丽感触颇深。

联席会议顺利会签的《实施细则》,不仅协调解决了秀英辖区司法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统一执法尺度,还有利于推动公、检、法、司各部门提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想认识,加强联动、促进配合,为共同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了基础。

“认罪认罚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不起诉不再“一放了之”

“宽而栗,严而温”。为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将不起诉处理结果纳入认罪认罚工作范围,改变以往相对不起诉“一放了之”和“只重认罪忽视认罚”的困境,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制定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不起诉实施细则》,同时积极探索将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在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参加一定时长或次数的社会公益服务,使其在社会公益服务中反思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情况,综合评判全案事实情节,再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是如何探索在办理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的?近日,记者就秀英区检察院实施“认罪认罚不起诉”细则,探索将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行走访了秀英区检察院。前不久有一桩盗窃案秀英区检察院就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这起实例对当事人做出了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决定。

“本来我以为自己年纪轻轻的就要一辈子背负罪犯的标签了,没想到认罪认罚后能得到不起诉的从宽处理。通过社会公益服务,我认识到了自己错误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感受到了良好品格和奉献精神的重要性。我一定痛改前非,不辜负法律给我一次重启新生的机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接到检察官递来的《不起诉决定书》时,作出了诚恳而庄严的承诺。

秀英区检察院在办理唐某某盗窃案时,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作案时刚年满18周岁、确有悔罪表现。鉴于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为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案件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建议唐某某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随后,唐某某自愿到海口市凤翔敬老院进行送温暖、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参加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活动等4次社会公益服务,并向检察官提交了书面忏悔书。承办检察官经核实评估,认为唐某某在社会公益服务中能深刻反省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勇于悔过自新,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对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作为秀英检察院首例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及首次适用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是该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尝试和探索,既使得被害人权益及时有效得到救济,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又有效弥补相对不起诉惩戒作用不足的难题,增强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和惩戒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秀英检察+秀英志联”司法要“惩恶”也要“扬善”

为确保海口市秀英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涉罪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倡导树立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公益服务精神,6月5日上午,秀英区检察院与区志愿服务联合会(以下简称区志联)召开工作机制会签会议,秀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小山,秀英区志联执行会长张云出席会议并签署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海口市秀英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关于在办理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中适用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机制》。该机制对在办理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中适用社会公益服务的条件、社会公益服务内容、遵循原则、服务时长及次数、证明方式及保密事项等内容作出规定。会签仪式上,执行会长张云代表区志联致辞,她对于秀英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但“惩恶”而且“扬善”表示赞同,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的评价作用是教育和挽救轻罪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创新。她表示秀英区志联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全面落实好该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为建设平安秀英和法治秀英贡献力量。

秀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小山表示,双方共建的在办理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中适用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机制,是海南省检察机关与志愿服务组织在认罪认罚不起诉工作中的首次尝试,意义深远。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的适用,离不开专业志愿组织的支持,此举也为轻罪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提供适度缓冲期,使得情节轻微的“小案件”不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产生“大灾难”,切实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和恢复性司法的办案理念。截至目前,秀英区检察院已依托区志联对5件6人适用了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今年以来,秀英区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相关规定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开展。先后研究制定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细则》《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不起诉实施细则》《关于在办理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中适用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机制》,编纂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等宣传资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占全部起诉案件的44.12%,初步搭建起秀英辖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四梁八柱”,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的工作中,秀英区检察院将从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检重大决策部署的高度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办案为中心,从提高政治站位、提升专业化建设水平、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制约等4个方面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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