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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明起受理申报 本科生 租房补贴1500元/月 购房补贴1.8万元/年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19-02-12 10:25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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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炉,《细则》主要对人才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人才住房建设原则性规定、保障标准、申请及服务程序、批后管理等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海口首批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将于明日受理申报。符合要求的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记者苏钟

1保障对象

2018年5月13日以后

第一次在海口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海口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

A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B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C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D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海南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E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F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注意:

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

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对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省,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口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

2如何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3提交材料

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补贴的——

提供申请表(由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统一印制)

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提供

申请表

申请补贴人员清单

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4保障方式

①免租提供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1套,免收一定期限的人才公寓租金,作出相应贡献的,赠送相应份额的产权。

●面积标准:

大师级人才的标准为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高可享受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独栋房屋作为工作室(工作站)

杰出人才不超过180平方米

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公寓产权:

8年免收租金

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

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工作不满5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

②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

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

50岁以下拔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5000元/月

50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3000元/月

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人才2000元/月

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

50岁以下拔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6万元/年

50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3.6万元/年

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人才2.4万元/年

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提醒: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③配租配售住房

配租配售住房是指政府筹集的住房,以优惠的租金或销售价格等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或出售。

5注意事项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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