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过马路被小车撞死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柯育超特约记者陈世清通讯员林馨钟玲)2018年3月24日20时许,当事人施某顺(男,58岁)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从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大万村菠萝园沿国道223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该车行至海榆东线27公里路段时,适遇当事人吴某愉(男,47岁)由东往西方向横过公路,施某顺避让不及,小客车将吴某愉撞倒在地。随后,吴某愉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海口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后认定:此事故发生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施某顺驾驶逾期未年审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二是吴某愉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公路时,未确保安全。鉴于两人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最终,海口交警支队认定施某顺、吴某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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